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条款的调整,涉及延长融资批准文件有效期。

观点地产网讯:04年2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决定》《关于修改决定》《关于修改决定》(简称《再融资细则》)的目的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再融资市场化约束机制,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帮助上市公司抗疫复产。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据悉,再融资制度部分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简化发行条件,拓宽创业板再融资服务覆盖面。取消创业板公开发行证券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45%的条件;取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上次在创业板募集资金已基本使用完毕,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基本一致,发行条件已调整至信息披露要求。

二是优化非公开制度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为战略投资者的,定价基准日可以是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发行期首日;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和锁定机制,发行价格由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0%变更为20%。

同时,锁定期将由36个月和12个月分别缩短至18个月和6个月,不适用减持规则的相关限制;将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非公开发行对象数量分别由不超过65,438+00和5家调整为不超过35家。

三是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方便上市公司选择发行窗口。将再融资批准的有效期从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此外,在《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中,证监会也明确,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股票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