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名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和市场主体的标志,是法人的名称。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有公司都必须有住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是识别公司、确认其权利义务归属的依据。
2.公司的经营范围。
这是指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和项目的类型。在法律上,也叫公司行为能力。经营范围应依法登记,部分需依法核准。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就是界定公司经营活动的边界,便于政府监督管理,也便于管理人员实施。
3.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各股东以货币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的数额。
4.股东姓名。
自然人股东应注明姓名,法人股东应注明姓名。这是为了表明谁是我们的投资者。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是指出资的种类,股东是否以现金、实物或者无形财产出资,应当在章程中载明。出资额是指各种出资的价值,应以货币表示。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出资的年、月、日。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
6、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公司的主要机构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这些机构应依法设立。具体组建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时,还应当依法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这些机构的职权、程序和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即当公司对外发生法律关系时,法律要求代表公司立法人遗嘱的人。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根据本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的并依法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
8.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行为、调节股东之间关系的重要文件。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以会议的形式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除本章程规定的所列事项外,股东大会还可以规定其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一般认为,法定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是绝对必要的,而股东大会记录的事项是相对必要的。
本章程依照法律规定备案后,股东应当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的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其他需要股东大会规定的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