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公司变更登记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登记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登记:一是以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等欺骗手段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二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是超越决策权限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四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五是依法可以撤销准予注册决定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