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通道业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之间的通道业务,一般是银行募集理财产品,然后以单一资金信托的形式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投资标的可以是信托贷款、票据等信用投资,也可以是股票二级市场、一级市场等股权投资产品;与信托公司单一资金信托模式相对应的是券商资管或基金子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当然,信托公司作为一个渠道,具有先天的制度优势和完善的法律架构,可以直接发放信托贷款;虽然券商或基金子公司本质上也是信托关系,但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证监会的部门法规规定是信托关系。其实还是有缺陷的,不可能直接发放贷款,只能采取委托贷款的形式。但实际上,贷款通则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客户,所以监管部门,主要是银监,实际上对这种模式是有保留的。这也是目前正规大行一般只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券商或基金子公司的渠道开展业务的事实。
当然,广义的通道业务其实还有另一种形式,即集合信托计划或相应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义上集合产品由信托或券商独立管理,但很多时候项目是银行推荐的,代销业务是由推荐项目的银行代销。只是因为项目本身不方便走财务管理等形式,才做成集合的形式。其实信托等机构还是渠道。这也是监管层这两年一直在强调信托公司管理的产品要自负盈亏,自我管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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