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和分公司税务处理的区别。
分公司从属于总公司。一般情况下,他们按属地原则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申报纳税,但符合条件者也可经审核确认后一次性缴纳。分公司和子公司在处理税务上有什么区别?
子公司和分公司在处理税务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关系和税务处理的差异等。
主体法律地位的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它们在主体的法律地位上是完全不同的:
1.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即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各种民事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2.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独立的法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也就是说,分公司在法律上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个人。
关系中的差异
1,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一般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可能是全资控制,也可能是第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支配和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2.分支:
总的来说,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是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具有隶属关系的特点。从本质上来说,分公司就是总公司在异地的一个代理机构。
分公司一般不是完全独立的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个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税收待遇的差异
(一)对子公司的处理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进行独立核算,独立申报纳税。他们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部纳税义务。
(二)对分公司的处理
分行作为分行的一种,适用总行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并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1,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57号)(以下简称?税务总局第57号公告2012?)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执行情况?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汇总清算,财政划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的税款和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的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行分担支付,其中25%全额上缴或返还中央金库,25%全额上缴或返还中央金库。
(2)以总机构名义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汇总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务总局第57号公告2012?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视同独立纳税人在当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2013),浙江省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的管理参考是什么?税务总局第57号公告2012?执行。
因此,对于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应适用?就地提前还款和汇总清算?;无法提供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汇总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市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65 438+00]184号)中的上市企业。
2.增值税
(1)分支机构(是分支机构的一部分,为方便与单证对接,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计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所以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都是就地申报缴纳。
但该条也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可以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务总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进一步明确了上述规定:固定业务总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而是在同一省(区、市)内的,应当向该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申报。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结果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由总公司征收核算,统一申报缴纳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比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企业增值税征收缴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第三条规定?经批准征收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按照统一核算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总额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总机构应缴纳的增值税=全部合计及门店销项税额-全部合计及门店进项税额;商店应缴纳的增值税为零。?所以汇总缴纳增值税需要总公司统一核算,不能由分公司独立缴纳。
(2)总机构与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之间调拨的货物,视同销售的特别规定。
首先,收集相关法规: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有两个以上机构且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转移到其他机构销售,但相关机构位于同一县(市)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机构间转让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所称“用于销售”是指收款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买方收款。上述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收货人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不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的,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缴纳。收货人只向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部分货款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总机构或分支机构计算纳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资金结算网络收取增值税款项纳税地点的通知》(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向各地购货方收取销售款项,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收款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间转让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向买方开具发票或向买方收取款项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起初,对纳税人实行统一核算的机构之间的货物转移视同销售。以上三个文件比较难懂,我感觉还不错。慢慢思考后,我明白了一个道理:
总机构将货物转移到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总机构之间的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对外销售转让货物时使用分支机构当地发票向买方开具发票或向买方收取货款,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中的一个,就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销售这部分货物的增值税。货物调拨时,总公司需要作为销售处理,开具专用发票给分公司抵扣。但总机构统一收款并开具发票的,应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关于增值税转型(即应税服务)纳税人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65 438+03]74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均可按此办法申报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时,只汇总应税服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将汇总总机构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各分支机构应税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税服务业务发生在所有分支机构,按照适用的增值税销售额和扣缴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计算公式如下:
预缴增值税=增值税销售额?预处理速率
预征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调整。
简而言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也是完全纳税人。分公司从属于总公司。一般情况下,他们按照属地原则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但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征收缴纳,营改增应税服务部分需要按照预征收率预缴;所得税方面,作为独立纳税人,独立核算就地申报纳税,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汇总清算,财政划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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