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和途径
企业社会责任是各国政府、企业界、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要“着力增强公民、企业和各类组织的社会责任”。因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不仅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是指一个公司不能仅仅把为股东赚钱作为唯一目的,而应该最大限度地关心和促进除股东利益之外的所有其他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员工、债权人、中小竞争对手、当地社区、环境、社会中的弱者和整个社会的利益,包括自然人特别是社会的人权。虽然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利益相关者——非股东组织理论存在差异,但它们的核心内容是一致的,都表现出对公司盈利性之外的社会性的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观是以人为本,而不是以金钱为导向。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一种公司治理理念,也是一种制度安排和商业实践。没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就没有成熟的制度设计;没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自觉实践,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就成了无源之水。而制度设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
从概念上讲,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资本和财富观。企业社会责任强调资本的社会性和伦理性,强调资本有伦理,商业有道德。公司不仅要获取阳光财富,还要利用好阳光财富。不仅获取财富的过程要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要求,使用和处置财富的过程也要符合法律和商业伦理的要求。企业社会责任是对不道德资本和不道德商业的极端理论的彻底否定。
就制度设计而言,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离不开法律制度和伦理制度的完善设计。比如,政府应该通过政府采购、简化行政手续等方式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立法者应鼓励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投资于企业社会责任。
就商业实践而言,公司应该有意识地引入有益于工人、消费者、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社会责任政策。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最高境界,不是通过法律和外部舆论的强大压力来迫使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是帮助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在企业投资者及其经营者心中深深扎根,并使之随时转化为自愿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企业社会责任既有实质意义,也有程序意义。作为一个程序意义上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决策程序考虑并反映社会利益和社会权利。如德国的职工监事制度,允许职工代表通过担任监事参与公司的决策程序(如任免董事、决定董事报酬等重大决策)和监督活动。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实质性概念,要求企业决策的结果能够对社会利益和社会权利负责。比如美国采用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州立法,允许公司董事会为了增进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而采取反收购措施,而不拘泥于在进行反收购决策时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思维模式。
第二,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和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应当服从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来源,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社会责任(如及时足额履行债务、纳税、支付工人工资、保护环境)和伦理上的社会责任。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主要依靠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而法律责任是以强大的国家公权力为后盾的。可见,法律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刚性的社会义务。在法律意义上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分散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立法者不需要也没有足够的智慧去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企业社会责任法。但作为底线,公司必须履行法律层面的社会义务,比如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环保法所规定的社会义务。
近年来,企业界和法律界基本确立了公司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市场经济法治理念,但对商业伦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重视不够。有鉴于此,公司社会责任理论要求公司不仅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还要自觉遵守商业伦理中的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原则。2003年媒体报道的云南某地“人口过剩”事件中,商家采用的所谓日式餐饮模式,涉嫌毒害消费环境、污染商业环境、破坏公序良俗。当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商业道德,维护公众利益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不是公司的最终目的。最终目标是履行对员工、消费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
如果说法律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那么伦理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无限的。一个聪明的公司,不仅要做守法经营的典范,更要做一个诚实正直的儒商。道德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主要依靠回报、良心、舆论和市场。可见,伦理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弹性的社会义务。但是,缺乏商业道德,不诚实守信的公司,即使是合法的公司,也会被市场唾弃。有远见、有前途的公司要精益求精,努力成为信誉卓著、受到劳动者、消费者和社会公众信任和尊重的贵族公司和儒商。建议中国企业压自己,自觉出台高于法律标准,具有独特企业文化特征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幸运的是,国家电网公司在2005年率先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引领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方面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行业协会还应制定适合行业具体情况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建议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开设商业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课程,作为工商管理专业的必修课。
当然,公司应该根据自己的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做出适当的承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公司有能力承担社会责任。如果公司瘫痪破产,将无力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应当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标准,以寻求公司、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的共赢,将企业社会责任的负担控制在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范围内。
第三,对中国新公司法的态度
新公司法不仅追求股东价值最大化,还强化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新《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公司法的一大特色,也是中国立法者对世界公司法的一大贡献。虽然美国各州公司法中有许多保护和增进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规定,但大多仅限于在公司董事会受到恶意收购威胁时,授权或要求董事会为非股东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虽然德国的* * *同一决定法等相关法律中有职工监事制度,但其《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总则中并没有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总则条款。
新公司法不仅在总则中包含了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念,而且在分则中设计了一套全面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制度。比如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职工董事制度和职工监事制度。就职工监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52条第2款、第71条、第118条要求监事会应当包括适当比例的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有助于扭转部分公司职工监事比例过低的现象。就职工董事制度而言,新《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要求,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包括公司职工代表;第45条第2款和第109条第2款允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职工代表董事制度。
鉴于公司重组往往导致职工下岗,借鉴欧盟的立法经验,特别是欧盟委员会关于企业或业务整体或部分转让中职工权益保护的指令,新《公司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研究决定重组和经营中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 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 虽然新《公司法》第143条原则上禁止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但允许公司回购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额5%的股份,以奖励公司员工。同时规定用于收购的资金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付,收购的股份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新《公司法》第187条第二款为了在公司解散时使员工得到应有的保护,要求公司在缴纳所欠税款前,除员工工资外,还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旧《公司法》第195条第二款并未规定除“劳保费用”外,“法定赔偿金”可以优先受偿。
需要指出的是,新《公司法》第五条规定的社会责任条款体现了立法者重视公司社会责任的基本理念,因此将其定位于《公司法》总则。公司社会责任条款不仅是一项强制性和倡导性的法律条文,而且对于统领公司法的具体条文,指导法官和律师解读公司法,指导公司股东和其他法律当事人进行投资和决策活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公司的设立、治理、经营、重组和破产中适用和解释新公司法时,应始终弘扬公司社会责任精神。
例如,企业社会责任条款授权董事会在决策(包括制定反收购措施)时考虑和促进员工、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再如,根据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理念,应充分尊重公司维持原则。在公司解散、公司破产、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中,法院应尽力维护公司的生命力。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会解散可解散或不可解散的公司;对可以清算或重组的公司坚决破产重组;对于可以确认无效或可以采取缺陷补救措施确认公司有效性的公司,坚决采取缺陷补救措施。此外,为了实施扩大就业和保护环境等社会政策,应鼓励大公司优先向中小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采购商品或服务。
第四,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
(1)公司的社会性。
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在于公司的社会性。公司作为投资者的逐利工具,当然是盈利的。但是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更具有社会性。一些西方传统经济学家预设所有人都是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进而推断出经济问题的相应解决方案。事实上,自然人既是动物,也是社会。同样,公司的盈利能力就像自然人的自然。在关注自考公司盈利能力的同时,一定要加强公司的社会性,认识到公司只是社会的一员。公司既是经济人,也是社会人。一个受人尊敬的公司一定是一个兼顾盈利性和社会性的公司。只关注公司的盈利性,不关注公司的社会性,只能沦为富而不贵的公司。
对于很多公司来说,追求利润最大化似乎是一种无师自通的行为准则。然而,片面强调公司的盈利性造成了许多社会问题,如欺骗消费者、污染环境、虐待工人、伤害债权人,以及公司诚信和社会公信力的整体下降。众所周知,公司既是盈利性的,也是社会性的。既然公司是社会性的,就不可能把公司利益仅仅降低到股东利益;相反,公司应该对其职工、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公司所在地居民、自然环境和资源、国家安全和社会全面发展负责。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既相互矛盾,又在公司利益的基础上辩证统一。一旦公司因经营不善而倒闭,伤害的不仅仅是股东,还有大量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工人和债权人。股东与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决定了对股东利益的合理限制和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怀恰恰是保护股东利益的法律前提。
(2)公司的经济实力。
美国两位研究人员安德森和卡瓦纳发表的10伟大研究结论显示,在全球100强经济体中,51是公司,只有49个是国家。其中日本丰田强于挪威,通用汽车强于丹麦。更重要的是,公司经济权力的集中进一步加深了公司扩张活动中受益者与非受益者之间的不平等。
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性质意味着社会义务包含在几乎所有的法定权利、法定权力或实际力量中。所有权社会化已经成为当代物权法和财产法的核心特征之一。从《法国民法典》1804到《德国民法典》1896再到《中国民法通则》1986,我们可以发现,在诚实信用、公平正义原则的作用下,社会义务或社会责任正日益渗透到私有制和私法自治的国际化趋势中。
公民权利所包含的社会义务与其在社会中的实际影响力成正比。从常理来说,无论是谁,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影响力越大,其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就越重;反之亦然,达拉斯到礼堂的公司不能存在于社会真空中。公司既然从社会中汲取营养,赚取利润,就应该肩负起解决社会问题、尊重和促进社会法律和政策的重任。公司的经济实力越强,其社会义务就应该越重、越广。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与企业权力的规模紧密联系在一起。
构建和谐社会,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既要靠政府的行政干预,也要靠市场主体的自觉行动。既要重视政府有偿干预的作用,也要重视微观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作用。
(3)公司的竞争战略。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抓住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牛鼻子,也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在很多行业都在迎来微利时代的情况下,未来公司的竞争不再是新技术、新产品、人才的竞争,而是社会责任品牌的竞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是聪明公司占领市场份额的经营策略。具体来说,它具有以下优点:
(1)有助于提升公司诚信,改善公司形象,防止公民关系危机,避免诚信连锁反应。一些公司及其股东对公众利益麻木不仁,富而不贵,无法获得公众发自内心的尊重。只有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成功公司,才能成长为受人尊敬的公司。
(2)有助于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比如公司采用循环经济理念后,不仅有助于保护全社会的环境质量,还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运营成本。再比如,长期雇佣员工的政策有助于培养员工的永久忠诚度。
(3)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投资者总是喜欢投资那些诚信经营的公司。一个对利益相关者不诚实的公司很难保持对投资者的诚信。
(4)有助于吸引认同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消费者。近年来,中国也出现了一些负面案例,其中公司尽管在消费者诉讼中赢得了判决,但却失去了市场。因为,无论什么原因,消费者都不太可能因为被它打败而忠诚于这个业务。因为消费者可以用钱投票,也可以用脚投票。
(5)有助于公司长期利益的最大化。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能会放弃短期和局部利益,但有助于长期利益最大化。
柯蒂斯克教授。德保罗大学的Verschoor于2002年6月5438+10月在Strategic Finance发表了一篇论文,认为2001商业道德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明显好于标准普尔500指数。其中,“商业伦理”主要针对七类公司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客户、社区、环境、海外利益相关者和女性。这一研究结论再次表明,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并不吃亏。
(四)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在谈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任务时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形成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机制;完善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决定》要求“统筹兼顾,协调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在谈到社会法时,《决定》特别强调“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必须扭转过去片面追求企业利润和GDP最大化的立法思维,进一步强调公司法制度的社会利益、社会公平、社会正义、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价值。如果公司法的历史使命只是谋求企业短期的经济增长和经济效益,而以牺牲社会稳定、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加速两极分化和制造社会矛盾为代价,那就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了。因此,公司法必须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切实构建充分维护劳动者、消费者、环境、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公众权益的法律体系,以促进公司和社会的和谐、全面、可持续发展。从宏观角度来看,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5)促进社会权利实现的社会义务。
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人权中的社会权利密切相关,特别是消费者和工人的权利。企业社会责任和社会权利所要捍卫的最高价值是一致的。社会权利作为一个高度浓缩的概念,是指体现社会正义、属于人权和基本自由范畴的各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里所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非常广泛的。它不仅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公约》所列的65,438+00项权利,还包括其他具有经济和社会权利特征的权利,如吃饭权、消费者权、环境权和发展权。政治国家的力量很大,但能力毕竟有限。单方面强调国家实现社会权利的积极义务是不够的。面对福利国家的危机,一些西方国家削减了社会福利预算支出,就可以证明这一点。福利国家的发明为社会权利的实现带来了福音,但福利国家所能保障的社会权利极其有限,一般仅限于社会保障权(包括获得失业救济金的权利),而无法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工作权和消费者权。但公司在促进诸多社会权利的实现方面潜力巨大,如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劳动权、消费者权、劳动者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从根本上解决失业、环保等社会问题。在21世纪,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权利的进步,应该提上人权和企业界的议事日程。当然,将企业社会责任与作为人权的社会权利联系起来,对人权和企业界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