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创业公司如何融资?
前两天我在法E讲堂的助手给我布置了作业,让我谈谈我的经验和对创业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的看法。说实话,这个题目很有挑战性,原因有二:一是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很奇怪,很难一一总结归类;第二,我个人的执业方向更多是在资本市场相关业务,比如海外上市、a股上市、新三板上市、企业并购等领域。考虑到我有自己的创业经历,身边很多朋友都已经开始或者正在创业。从平时和他们的沟通交流中,我对创业的艰辛和陷阱有了一些了解,所以我会硬着头皮答应和大家谈谈我在创业故事中看到和听到的哪些法律经验和教训。如有不妥,请见谅指正。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创业绝对是职业成长过程中最艰难的一条路。要定方向,要找人,要找钱。之后还有市场开拓、运营管理等层出不穷的问题需要解决。二十多岁的时候,我和兄弟们的第一个创业项目是和知识产权服务有关的。当时决定的很快,我觉得这是一个杀它的机会。但是后来,整个生意开始了,感觉风险很大。我不得不付出更大的努力来快速打开市场,我经常不得不面对冷眼甚至羞辱。可以说和我们的视野差距很大。后来这个项目活了下来,现在还没死,但是随着最近政策的转变,因为市场空间越来越小,我们已经决定关闭了。
我自己的经验,第一,机会无处不在,做起来,做得深入,真的很难。第二,创业是对人的应变能力和承压能力的考验。能看到一个方向,坚持去做,并把它做好,是非常了不起的。所谓IPO或者并购,就是实现个人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能坚持这么做。
不知道有多少人在创业或者准备创业。如果你没有坚强的意志和强健的体魄,我还是劝你放弃你的想法,剩下的就不用听了。
虽然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很多人把创业等同于在互联网行业创业,但事实并非如此。自己开餐厅不一定就不是生意。开餐厅也是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和艰辛的。两年前有一篇用互联网思维做餐厅的文章,一直在朋友圈看到,无从考证真假。据说那个江苏小伙子在菜市场旁边开了个小饭馆,一年赚了几百万。他是怎么做到的?文章大概讲了几点。一种是菜是固定的,只有25个菜,没有更多的;二是有免费配菜让顾客觉得便宜;第三点是,这个年轻人在与客人聊天和递烟方面很有眼光。文章很有意思,但我的感觉是,如果任何一个经营餐厅的人都照搬这些招数,恐怕有点危险。所以不抽烟就不能开餐厅?所以开餐厅本质上可以理解为创业,但又不一样。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开餐厅需要实体来承载。可能只要办个个体工商户执照就可以做到,当然也需要税务和卫生相关的手续。如果从100亿或者1000亿的市场入手,我们会更加谨慎,会考虑成立公司,以及如何规范运作把公司做大做强。这完全是两种想法。所以我今天要讲的和大家对创业的理解是一致的。我主要说说互联网行业或者TMT行业的创业者经常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想说的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与人有关,创业者包括创业核心团队的成员。第二个方面和钱有关,主要是找投资和相关内容;第三个方面是相关的事,项目本身常见的法律问题。
第一,创业人员的风险防范
(一)初创企业法律形式的选择
我给你举个例子。之前有朋友找我要合伙协议的模板。目的是他们的几个合伙人要创业,他们觉得必须签点什么。我对此很无语,问他为什么一定要合伙协议。他解释说,他们几个是创始合伙人,当然要签合伙协议。可能是互联网圈喜欢用合伙人这个词,包括相关电影也过多的谈及这个概念,对大家有些误导。其实开拓一个新的业务或业务,总需要一个载体来承载和运营,或者简单的说,盖个章,开个发票就可以了。很多人会认为,既然是合伙人,就要开始合伙。但实际上这种想法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合伙本身在合伙企业法中有明确的定义,即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无论选择哪一个,都要一个人承担无限责任。我想知道他们为什么选择合伙经营这个创业项目。如果没有特殊考虑,我们会建议创业者成立公司,以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为企业经营主体。这样做的好处是什么?《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由其在公司中的出资份额决定。假设公司资不抵债,需要破产或者清算,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不能主张公司股东以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这种法律责任形式对于创业者来说是更好更优化的选择。
至于公司形式,是选择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总的来说,作为初创企业,我们的建议是选择有限公司,因为相对于股份公司,它在公司治理上的硬性要求较少,股东股权的转让也相对灵活。对于初创公司不会有太多的法律限制。
比如你一开始就选择了有限公司的公司形式,一个创始股东想离职,这个时候他就会退股,把他的股份从公司里清出来。这时候就会有障碍,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一年内不得转让。如果采用股份公司,这个问题会很棘手。相比较而言,如果是有限公司,那就简单多了,至少不会出现股份不能转让这种情况。所以,即使你雄心勃勃,以上市为目标,也没必要一开始就成立股份公司。
(二)创业团队的选择
关于人的因素的第一个问题,也就是采取什么样的公司形式,我刚才简单介绍了一下。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就是你需要找什么样的人。说实话,这个问题不是我的专长,需要我们去研究,搞清楚需要找什么样的人来建立自己的团队或者团队。如果偏向技术,可能需要找一个更偏向市场和运营的人。我想说的是,团队成立后,接下来是不是应该采取一些法律行动?这也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是操作不当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创业的过程很难是一帆风顺的,在经营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经历过创业的人都知道,互相吵架,拍桌子,互相怀疑是常事。最后,有人离开创业团队是常有的事。所以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当你决定采用有限公司的公司形式时,建议创始股东签订股东协议,目的是规范创始股东之间的争吵,约定如何处理。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就其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不同于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往往受到公司法强制性要求的限制,有些条款是不能随便更改的。但是股东协议不一样,股东可以讨论自己的权利义务,然后形成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里一般写什么都可以照常介绍,但是谁和谁呢?怎么办?他们之间的分工是什么?谁需要负责市场?谁需要负责这次行动?公司治理结构是怎样的?这些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一般有限公司在成立初期不会设立董事会,而是设立执行董事。这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但执行董事或首席执行官很难完全影响创始人和股东的想法。当大家想法不同时,时间就会浪费在吵架上,效率会很低。我的建议是提前在股东协议中规定创始人与股东的沟通规则和决策程序。另一方面,股东协议中是如何规定股东退股的?辞职的条件是什么?谁将接管他的股权?以及以什么价格转让股权?这些事项应在股东协议中明确。
比如我接触过的一个创业公司的案例。公司运营五个月左右,股东之间经营思路出现重大分歧,部分股东提出退出。这个时候,CEO(大股东)就需要做股东的思想工作,挽留或者用其他方式拉拢。在公司有起色的时候谈,费时费力。不如在创业之初就确定你对这些问题的想法并写在纸上,然后按照约定去执行。
(三)核心人员的法律风险
这个问题主要看劳动法规范。法E大讲堂有很多优秀的资深律师和劳动法方面的专家,如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伟律师和王磊律师。你可以听听他们的解释。我主要讲两点。
第一点是很多人关心的保密问题。重要数据、商业秘密和技术上防止被复制的内容需要保密。
第二个问题是不竞争的问题。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工作期间和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不能从事与原公司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这样的条款和协议很常见。
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如果一个创业公司想要有一个好的融资业绩,我建议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比如成功的产品开发和市场开拓,发展方向没有大的问题,就需要考虑把核心人员的保密协议落实到位。
(D)选项设计的关键问题
很多人不想只在创业公司拿工资。同时,创业公司也没有多少钱支付高工资。这时候能激励员工的动力就是分享公司发展壮大的成果。关于期权的问题,法E大讲堂之前邀请的律师都有讲过,也深入的讲过。我只简单说两个方面。
第一,期权的常见做法是分批发行和行权。即会有第一种和第二种期权,根据公司期权池的大小和公司的不同发展阶段来确定;第二,对于部分员工来说,为了防止他们拿到股权后工作不积极,懈怠,不会让他们一次性拿到。
选择的形式可以灵活多样。比如,有些拿到期权的员工只有分红权,有些还可以有投票权,有些还可以由某个股东或控股公司持有。员工只有在控股股东或控股公司层面才有未来分红的权利。
二、风险公司融资风险防范
融资问题就是钱的问题。说到融资,很多人会关心我的公司值多少钱,我能赚多少钱。经常有人问我他的项目值多少钱。说实话,我不了解互联网创业公司估值背后的估值模型或逻辑。和已经形成的传统行业不同,比如PE的估值,PB的估值,都是已经形成的传统做法。但互联网恰恰相反。也许仅仅有一个想法就可以价值数千万美元,甚至更多。相反,一些老牌公司利润不错,但估值不高。从我接触的很多项目来看,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只能和投资人谈。至于怎么谈,大家只能根据自己的情况来看待。在融资方面,我想和大家分享两个方面。首先是融资的常用程序,其次是如何理解融资和投资协议中的常用条款。
(1)共同融资程序
有融资经验的人可以直接忽略常见的融资程序。
首先要和投资人谈。深入讨论后,投资者将发布一份$ termsheet。$ termsheet表示投资者和准备未来融资的公司之间要讨论的一些条款或框架,如估值方法、投资者的股份比例、投资金额、是否任命董事等。一般来说,$ term表类似于意向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来说,$ term协议中会有两个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首先是排他性条款,即如果与投资人签订的条款清单中有排他性条款,准备融资的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向其他投资人寻求融资。第二是保密条款,整件事在公开之前不能向第三方透露。保密条款就不多说了,重点是排他性条款。
从投资人的角度来说,投资人当然不希望创业公司同时和其他投资人谈和接触。从创业团队的角度来看,独占期多长合适?这需要慎重考虑。之前见过极端情况,独占期约定为半年,真的太长了;现在有两三个月了。对于创业团队,我们需要做好心理准备。这个投资人可以不谈论其他投资人就投吗?还有公司能熬过几个月的排除期吗?我建议你在寻求投资的时候,要重点了解投资方的决策程序,是否会拖得太久,是大投资还是小投资,投资方的权限应该有多大,这些都是创业公司需要清楚了解的。如果投资人的决策过程旷日持久,耗时较长,在独占期内找不到其他投资人,就有可能在投资人投资之前,创业公司的资金链就已经断裂,创业项目很可能就此泡汤。所以创业公司要很好的把握独占期,以及与之相关的投资人的决策速度。
在$ term表签署后,就是尽职调查。投资人需要论证投资的风险和可行性,企业在技术、市场、运营、财务、法律等方面是否有致命伤,是否会导致投资失败。当然,风险投资人也知道投资项目失败的概率很大,但如果想尽可能降低失败的概率,尽职调查就成了必经的程序。
尽职调查之后,是投资人决定投不投的决策程序。往往大项目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小项目的权限会下放。当你最终决定投资时,你会签署一份投资协议。
(2)投资协定的共同条款
根据不同的公司和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风险偏好,投资协议中会有具体的条款,这是我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这方面就不细说了。我主要说常用术语。
1从投资者的角度
第一个常见条款是投多少钱,这是估值的问题。这个需要和投资人讨论,我就不多说了。
二是投资资金的使用,会在投资协议中明确规定。
三是所谓的投资人一票否决,需要创业团队的专注。与创始团队相比,投资方是信息不对称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某些情况下,投资者不了解或事先没有想到这一点。在这些情况下,它将寻求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层面拥有否决权。这无可厚非,但在过度的情况下往往会限制创业公司的活力。这方面没有统一的格式或者格式条款,只能根据自身情况来确定。
第四个常见条款是优先权,即创始股东在分红上不能优先于投资人,在破产清算中不能优先于投资人取得公司的财产份额。投资人一般不希望创始股东在自己之前获得利益。
第五个常见条款是反稀释。简单来说,如果公司未来引入新的投资者,扩大公司资本,原有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会被稀释。投资者会要求追加一项权利,即在引入新投资者时,它可以以同样的价格追加投资,并保持持股比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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