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变动的公示与时间规制
公司股权变动情况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未按期履行公示义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企业法人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组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情况;
(三)行政许可的取得、变更和延续情况;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信息;
(五)行政处罚信息;
(六)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