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最近有哪些案例?

引自《新华日报》

江苏省反贿赂办公室首次通报13典型案例。

2006年8月24日

8月21日,江苏省治理贿赂办公室首次通报了江苏省商业贿赂专项治理以来查处的13起典型案件。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从五个方面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依法严惩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商业贿赂势头。

1.南京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原局长崔学玉受贿、挪用公款案。1997年春节至2001年3月,崔学玉利用职务之便,包庇、纵容某个体老板在长江南京段非法采砂,多次收受好处费人民币39.5万元。2002年6月1999日至6月65438+10月,崔学玉将1143000元公款送给亲属进行炒股牟利活动。2005年6月5438+2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崔学玉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原院长杭忠茂受贿案。2002年5月至2003年9月,杭忠茂利用职务之便,在学院基建工程中,收受有关单位和人员贿赂9.2万元,手表价值32570元。杭忠茂还犯有贪污和挪用公款罪。2005年8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无锡中院原判:判处杭忠茂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3.徐州市科技局原副局长郭大思受贿案。2001至2005年,郭大四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美元18600元、人民币248600元及购物卡、手表等折合人民币12300元。5438年6月+2005年2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郭达思有期徒刑10年。

4.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检验科原主任蒋建平受贿案。1996至2005年,蒋建平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试剂经销公司现金3.35万元,各种物品总价值23880元。2006年5月,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蒋建平三年监禁,缓刑三年。

5.苏州和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陈峰(苏州市房屋产权担保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受贿、挪用公款案。2002年4月,陈峰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苏州市房屋产权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玉贤,多次收受该社钱款,私分52万元。陈峰利用职务之便,两次挪用公司公款给他人进行公司注册、验资等营利活动。5438年6月+2005年2月,陈峰和郑宇先分别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和九年有期徒刑。

6.南通港务局狼山港公司原经理黄文达受贿案。1993年7月至2005年6月,黄文达利用职务之便,在公司内部人事管理、确定供应商、货款支付、对外担保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先后46次非法收受多人给予的人民币28.78万元、美元8000元,货物折价人民币654.38元+0.44万元。2006年5月,南通中院判处黄文达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7.淮海工学院原校长王立新、原副校长贾俊志、基建处原处长、后勤服务公司原总经理张、体育教研室原主任陈受贿案。1996至2005年,王立新、贾君之、、张、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淮海工学院教学楼、学生公寓、图书馆、体育馆等工程项目的招标、施工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王立新多次受贿72.06万余元。贾秩先后受贿人民币1146000元;王建忠先后受贿人民币69万元、美元1万元;陈受贿人民币49.8万元;张受贿人民币39万元。2005年9月至2005年6月5438+2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王立新、贾俊志、、张、陈有期徒刑11年、13年、11年、10年6个月。

8.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原副主任、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原副支队长吴受贿案。2003年春节至2004年9月,吴子韬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200元,美元800元。2006年6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吴五年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9.盐城技师学院副科长、图书管理员孙受贿案。2001至2005年,孙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教材供应商给予的回扣、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9265元。2006年7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孙五年有期徒刑的终审判决。

10,扬州市广陵区医院原院长顾、总账会计受贿案。1998至2000年8月期间,顾、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好处费、药品回扣共计312000余元,并在其中均分。1998至2004年,顾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好处费7.9万元。2006年5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被告人刘国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11.镇江市国土资源局原助理调研员、镇江市国土资源局新分局原局长陈六顺受贿案。1997年至2003年4、5月间,刘晨在负责相关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过程中,成功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5160元。5438年6月+2005年2月,镇江中院判处陈六顺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12,台州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处、台州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原工作人员张军受贿案。2003年底至2004年8月,张军利用职务之便,向情妇索贿人民币20万元。单独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5.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台州中院判处张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13,泗阳CPPCC原副董事长张爱国受贿案。1995至2003年,张爱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电脑等物,共计人民币14935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05年6月5438+065438+10月,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爱国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4万元。

江苏省打击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表示,下一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一是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举报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督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问题,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二是认真梳理案件线索,紧紧抓住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分配等六大领域容易发生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环节,深挖细查,尽快突破一批重点案件。第三,严肃查处国家公务员商业贿赂案件,特别是利用审批权、执法权、司法权在商业活动中索贿的腐败分子。要坚决查处,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第四,加强办案领导,实行严格的办案责任制。对涉案金额大、涉案层次高、涉案人数多、久拖不决的大案要案,要排除干扰,挂牌督办,限期查清。第五,搞好协调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和移送机制,提高整体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