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有哪些税收政策?
2- (1)对于法人形式的资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有所得的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属于居民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对于合伙形式的基金,合伙形式的基金属于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以各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印花税、车船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等规定,企业基金、合伙基金均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支付人)。符合条件的为扣缴义务人,应当履行扣缴义务。
3-私募股权基金也有相关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为免税所得:
(一)债务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债务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的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1.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2.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发行和偿还的债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对外投资取得的债务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属于免税收入。
证券投资基金企业所得税政策可按以下规定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了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暂不征收。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规定,发行基金募集的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关于所得税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票交易差价收入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征收;企业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当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4]78号)规定,自2004年6月5438+10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