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这个规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背景介绍
1997年3月,中央在总结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 * *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洁准则(试行)》)。13年来,《廉政准则(试行)》对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工作空间越来越大,涉及领域越来越多,面临许多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反腐败准则(试行)》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需要进一步修订。新《反腐倡廉准则》的颁布,是深化干部廉洁自律的迫切需要。
一是充分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新要求。《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作为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法,《廉政准则》应该融入这些新的要求。同时,将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探索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途径,出台了一批规定。其中包含了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需要通过修改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近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较大进展,陆续出台了《中国* * *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 * *产党内纪律处分条例》等一批重要法规制度。通过修订,廉政准则可以更好地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
四是《廉政准则(试行)》的执行和监督比较单薄,需要丰富和完善,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2)意义
中央对《廉政准则》的修订将在三个方面对反腐倡廉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首先,这表明党中央高度关注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问题。《廉政准则》的审议通过,表明《廉政准则》经受住了十多年反腐败实践的考验,可以作为正式的党内法规实施。廉政准则在反腐倡廉党内法规中占据基础性地位。目前,已初步以廉政准则为核心,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中国* * *党员生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铺张浪费若干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暂行办法、 《中央纪委关于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党员领导干部法律制度。
第二,廉政准则作为各级领导干部的坐标系,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标准,规范和制约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和运用。《廉政准则》主要从六大类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即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禁止假公济私,公私分明;禁止通过选拔任用干部谋取私利;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禁止讲排场、讲排场、挥霍公款、讲排场。
第三,《廉政准则》界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政中敏感问题的政策边界。阐述了禁止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收受他人财物、以交易或委托理财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经商办企业、买卖股票、限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问题的概念、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和把握。
第二,这个党的基本法规的概况和新内容
(1)概述
《廉政准则》共分三章,包括总则、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执行和监督、附则***18。《廉洁从政行为准则》是核心内容,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八个方面“禁止”,详细列举了52种“不”的行为。“五十二条禁令”非常具体明确。其中,新增加的条款,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这与实际密切相关,很有针对性。
新颁布的《廉政准则》确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准则,充分体现了继承与创新、治标与治本、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统一,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党内基本法规。按照党内法规的分类,《廉政准则》在党内法规系列中属于规范级别,法律级别很高。这意味着未来可能会继续出台实施措施。从性质范畴看,诚信准则属于典型的“禁律”。从适用对象来看,也更加清晰准确。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直属机关、县(市、区、旗)党委委员、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人、党委委员、乡镇(街道)负责人,以及基层站所党委委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范。该条进一步明确了所有党员,即公司系统的领导干部,都涵盖在适用范围之内。
(2)新内容
1,突出防止利益冲突。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所谓“利益冲突”,基本上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在其官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自身私利之间的冲突、违背和侵害。“利益冲突”一词被广泛使用,可以说是现代反腐败立法的核心。加拿大政府专门制定了《利益冲突和离职后行为准则》。美国关于利益冲突最集中的法律规定是:“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得有意参与任何与他个人或实质上有财产利益的特殊事项。”在十五届中纪委四次全会上,时任中纪委书记的尉健行在报告中使用了“利益冲突”这个概念。报告是这样写的:“省(部)、地(部)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众利益相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是首次在中央正式文件中使用的全新廉政概念,也是我国廉政立法,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政治伦理法规建设的重大突破。
《廉政准则》中关于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廉洁行为在《廉政准则》中多次以公共利益冲突来界定,主要包括:一是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的廉洁性”的原则要求;二是《准则》第二条明确禁止“违规持有未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使得防止个别领导干部经济活动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三,第五条明确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使得关于防止领导干部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社会公众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四,第七条明确规定,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止公权力与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正常关系。
2.强调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为谋取私利,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廉政准则(试行)》没有解决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是一个重要原因。为此《诚信准则》中增加了一条特别规定,即在第七条中,禁止五种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典型行为。主要有不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得干预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核实、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等重大经营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许可审批和资金借贷;不干预或介入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和租赁。
这一规定有利于防止平等主体之间公共权力与正常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3.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提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决定》,进一步强调了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的重要意义。因此,《廉政准则》第八条针对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六个方面作出了规定。比如,禁止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不允许虚报工作业绩;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借机敛财;不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款物分配等事项上,显失公平的;不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位等利益;禁止从事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活动。
4.丰富和完善了执行监督体系。《廉政准则》从两个方面丰富和完善了执行和监督制度,并设计了具体的监督制度。比如,第十一条规定,认真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通过落实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执行党员廉政准则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预防为主、关口前移。
三、主要术语的解释
廉政行为准则是廉政准则的核心和主要部分。原《廉政准则(试行)》在这一部分规定了六条规定,可以概括为“六个严禁、三十个禁止”。在这一部分,此次正式出台的《廉政准则》规定了八项规定,即“八个严禁、五十二个严禁”,涵盖了行政权力使用中容易发生腐败的各个领域,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非法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铺张浪费等问题,触及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底线。
廉政行为准则主要分为六类:
(一)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党员领导干部都有大大小小的权力,他们的权力和地位必然会带来一些影响。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影响,是对每一个领导干部的重要考验。《廉政准则》第一条和第三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地位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否:以借款为名索取、收受或者占用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接受礼品、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交易或委托理财的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违规多占住房,或者违规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
禁止违反公共财产管理和使用规定,为私人利益服务,将公共利益变为私人利益。
不准: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款或者将公款、公款借给他人的;公款私存私放;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用公款参加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并获得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象征性地给付金钱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或者借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这两条分别对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和违反公共财产管理使用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这些要求和规定,坚决杜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坚决杜绝以各种名义收受钱物,坚决杜绝以各种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坚决杜绝用公款和公物谋取私利,做到克己奉公、清正廉洁。
第一条所谓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包括五种情形:一是与行使职权直接相关;二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三是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四是利用已知和掌握的内幕信息;五是故意违规。这里所说的所谓“不正当利益”也是各种形式的,不仅包括直接的钱物,还包括支付凭证、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安排宴请、旅游、健身等需要付费的活动,以及各种可以用货币价值衡量的不正当利益。同时是指向他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包括一切馈赠)。
第三条是关于违反公共财政管理使用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即领导干部本人将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财物变为不正当利益,既包括自己的利益,也包括为他人获取的利益,包括单位全体或者部分工作人员、个人以及其他人员。而这种不正当利益也是各种形式的,都是可以用货币价值来计算的。
▲聚焦重点
1.管理和服务对象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工作对象、司法机关和纪律机关查办案件的当事人、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对象以及其他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单位在固定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借款为名索取、收受或者占有管理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主要是指主动向接受管理服务的当事人索要钱物的行为。对变相索要物品或索要物品后象征性支付少量钱款的行为,按照《中国市对生产方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2.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一律登记造册,交公。对不登记或不上交的,按照《中国城市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3.目前,人们重视委托理财。委托理财在一些办理的领导干部或党员干部身上发生了质的变化。一些个人或机构以理财为名行贿,本质上是典型的权钱交易。
(二)严禁未经许可从事营利性活动。
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负有重要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不仅要带头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而且要带头遵守党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的专门规定。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也应遵守《公司法》和有关领导干部的规定。《诚信守则》第2条规定:
未经许可,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允许:个人或企业以他人名义;违反规定持有未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证券;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投资其他证券;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或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岗位管辖区域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介机构的聘用,或者从事与原岗位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这些规定有效涵盖了当前党员领导干部可能获取非法收入的主要渠道和形式,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全面规范,从个体经营入手。这种规定具有较高的法规制定水平和实施针对性。例如,禁止经营企业、控股公司证券和金融投资是针对两个主要经济领域:工业和金融;对内对外经济事务的不当是经济活动在空间上的规制;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职业生涯时间中规定不允许兼职和退休前后的一些行为。
▲聚焦重点
1、个体经商办企业,主要指党员干部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伙、合伙经营,或私下通过承包、租赁、雇佣等方式经营。同时还包括经营“代理企业”(即表面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别人,实质上是公务员控制企业)。
2.“禁止违规拥有未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主要是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参股未上市公司。
3.“个人在国(境)外注册的公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所谓“投资入股”,就是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以个人股份的形式从事商业等经营活动。
4.兼职和退休前后的一些行为是不允许的。旨在禁止人员利用过去职务和职权上的社会关系,在原岗位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为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介机构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在退休后三年内为自己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严禁违规选拔任用干部。
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是出谋划策,用好干部,用谁,不用谁,事关党的事业。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中,特别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遵守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廉政准则》第4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职务;不按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擅自披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相关信息的;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利用职务之便,私下干预下级或者原工作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工作调动、组织变动,干部突然提拔调整;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认真执行这些规定。一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对待自身的进退,严守纪律,胸怀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另一方面,要坚持公司党组的干部路线和用人标准,正确处理干部选拔使用问题,发扬民主作风,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切实为党和企业选好用好人。
(4)严禁为身边人谋取利益。
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权力为工作人员、亲属及其他关系密切的“身边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廉政准则》第5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得:要求或者授意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向个人或者机构要求资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亲属出国定居、留学、探亲;阻挠调查处理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案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默许、纵容、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所辖地区、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可能与公众利益相冲突的活动,在所辖地区、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外方委派、聘用的高级职务;允许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工商登记注册后,在所管辖的地区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经营和业务活动。
——该条明确界定了“身边人”的腐败,对提拔干部、公款补贴、接受调查、谋取私利和经济活动作出八项禁止。这样就深入到党员领导干部的“身边人”层面,实现了腐败治理的制度化。本文的关键词是“谋取利益”、“特定关联方”、“利益冲突”。
——所谓“谋取利益”,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于私利,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和不应取得的非法利益。即法律不允许利用权力的影响力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好处”是否实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认定没有实质性影响,即党员领导干部中任何一个利用职权和职务表现出工作廉洁性受到玷污的,都可以认定。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亲属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关系和收养的相互关系。”身边工作人员”一般指党员中与领导干部有工作关系和人事关系的自然人。
——所谓“特殊关系人”。该条有三个概念,分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特殊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廉政准则》对三种不同身份的人区别对待,做出了详细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这三个概念是重叠的。比如“特殊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等利益关系的人。具体的利益相关者是通过利益来认定的,而不是通过身份来认定的。因此,凡是党员中与领导干部有利益关系的自然人都可以包括在内。利益既可以体现为经济利益,也可以体现为政治利益等非物质化的利益。“特定关系人”法律概念的确立,对廉政准则对官员行为的全覆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五)严禁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从近年来曝光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其他违规问题突出。《廉政准则》第5条做出了具体规定: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核实、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等重大经营活动;干预和插手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贷款审批;干预和介入经济纠纷;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和租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反腐败工作空间越来越大,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多,这对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一部分的一些新表述,如“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是对经济建设中反腐倡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回应,紧扣党领导经济建设的实际,把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道德与市场运行规则统一起来,体现了反腐倡廉与经济建设有效结合的现实需要。
(6)促进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转变。
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对党委政府的形象影响很大。领导干部的作风无小事,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廉政准则》第6条和第8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禁止排场、铺张浪费、奢侈浪费。在具体事项上,从公款报销、楼堂馆所、公共住宿、公共交通、庆典活动五个方面作出具体规定。第八条对“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欺诈行为作出规定。这基本涵盖了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发生显性腐败的主要途径,为有效控制显性腐败奠定了党内治理的基础。
四、《廉政准则》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若干规定》的关系
第一,《廉政准则》的层次高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若干规定》。按照党内法规的分类,廉政准则属于“准则范畴”,是仅次于党章的党内基本法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属于“规定范畴”,也是党内重要法规,但属于具体规定,其层级低于《廉洁准则》。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是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布的。根据我国法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既属于党内法规,又属于国家行政法规,具有特殊效力。
第二,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诚信准则适用于党员中的所有领导干部,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乡镇站,以及国有企业相应级别的领导干部。适用主体有两个原则:一是必须是党员;二是必须是《廉政准则》规定的处级领导干部;非党员干部和非领导干部的党员不包括在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适用范围的主体是指国有及控股企业领导人员,明确国有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和对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负有管理职能的人员参照。这不仅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也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不仅适用于国企领导,也适用于其他负有特定责任的国企管理者。
第三,国企人员执行《廉政准则》和《条例》的情况。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依照法律法规执行的相关原则:只有《廉洁从业准则》有规定,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没有规定的,执行《准则》的规定;同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有规定,但《廉政准则》中并没有规定要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总之,这两个法规要认真执行。其中《廉政准则》是指国有企业党员领导人员的执行,所以在具体执行时要考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政若干规定》的精神和其他法律制度的精神来确定执行方式,但必须明确“参照执行”也必须执行,不是可执行的,要结合相关法律制度综合把握。
当前,要以学习《廉政准则》和贯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为契机,努力增强领导干部的制度意识,规范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行为。公司党组今年已将《廉政准则》纳入各级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通过各种渠道,切实加大了宣传贯彻力度,使党员干部全面掌握了廉洁守则的基本要求和主要内容,增强了廉洁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