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证券有哪些内容?
1.公司定向发行股票。根据1992《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我国已批准设立近万家定向募集公司。除了少数定向募集公司已将资本变更为上市公司外,仍有相当数量的定向募集公司。定向发行公司向社会法人发行的权证仍具有股票的基本属性,但其流动性受到法律法规的限制,但按约定转让仍是实践中常见的交易方式。我国历史上的两种证券交易系统——STAQ和NET都是以定向发行公司发行的法人股为主要交易对象的。两个交易系统已经关闭,法人股通常是协议转让。
2.公司的发起人股份。从1992《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范意见》到1994《公司法》的实施,中国法律都承认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通过发起人的方式设立。这类公司不允许向公众募集股份,但只有发起人可以认购股份。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也有发起人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起人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三年期满,发起人股份可以协议转让。
3.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通常包括发起人股、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部分职工股还有待上市。其中,除社会公众股属于流通股,应当上市交易外,其余股份属于限售股或非流通股,可以依法转让。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成立后三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其他国家股、法人股、职工股只能协议转让,不能上市流通。依法转让发起人股份、国家股、法人股、职工股时,必须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转让登记申请,并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相应手续,否则股份转让不发生效力。由此可见,上市公司发起人股份等非流通股的转让也是以场外交易的形式进行,按照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规则不能流通。
4.未上市公司债券。《公司法》确立了公司债券的独立法律地位。就已发行的公司债而言,目前仍有少数公司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大部分公司债只能协议转让。这种转让本质上也是场外交易。
5.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可以依法质押。证券质押虽然不形成证券的实际流通,但使公司的股票或债券具有转让的可能,这也依赖于场外和场外市场的存在。
6.不记名证券。根据公司法,公司股票和债券分为两种:记名证券和无记名证券。记名证券应当由证券持有人背书转让;无记名证券因证券的交付而转让。实践中,公司的股票大部分属于记名证券,而公司的债券大部分属于无记名证券。理论上,非上市证券的背书转让和交割转让也属于场外交易。
场外市场确实有一些现实特征。它不同于证券交易所,甚至没有像STAQ和NET这样相对集中的市场形式。有学者甚至明确否认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场外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场外市场的表现形式非常杂乱,有时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交易场所,有时以股票发行人的营业场所为交易场所。证券公司上市购买未上市证券,甚至不能否认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具有场外交易市场的性质。无论OTC和OTC场所的形式如何变化,中国存在OTC和OTC场所是不争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