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民事申诉

劳动争议民事申诉(1)

原告:*,男,出生于* *,住址:(现住址),电话:*

被告:*,法定代表人* *,住所:(办公地址)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12个月,共计* *元(*×11个月= * *元)。

2.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从* *至* * *)。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到该职位后,原告于* * * *开始在被告公司销售部工作,在工作期间,原告遵守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好本职工作。但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告未能对被告进行改正,双方劳动合同于* * * *终止,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经济补偿金并办理社会保险。重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于是起诉了你的医院。我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我在此传达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有形的人:*

年月日

劳动争议民事申诉(二)

原告:-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和被告均不服第一号裁决。-在老钟案(-),并向你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要求的项目:

根据法律,被告被判向原告支付:

1.原告支付的年月日和年月日销售费用共计人民币元;

2.年月日和年月日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元;

3.年月日和年月日未支付的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元;

4.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为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为人民币元;

8.从_ _ _年_ _ _月_ _ _日起至_ _ _年_ _ _月_ _ _日止,支付至本案结案时止的工资损失。

9.本案的仲裁费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事实和理由:

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书称:“但是,原告作为被告的营业人,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告公司相同的业务,侵犯了被告的商业秘密”,这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第十条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且具有实用性,要求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董事、经理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且用人单位单独向员工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员工才会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因此,原告没有义务竞争。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公司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不存在的“商业秘密”。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相近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书称,“原告利用被告提供的计算机、办公电子邮件等工作条件为上述公司服务,并试图以上述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被告收集的证明原告试图以其他公司的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非法的。此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定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没有事实证据证明被告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原仲裁裁决只是基于非法来源的证据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

此外,被告不仅拖欠原告工资数月,而且拒不归还原告支付的业务垫付费用。作为一个普通的商人,原告不仅要赡养年迈多病的父亲,而且每月还要支付高达-元的住房费用。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的生活困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存在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是生存的必需品。怎么能说是“情节严重”呢?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不会构成《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中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劳动法》、《深圳市职工薪酬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你院主持公道,维护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我在此传达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劳动争议民事申诉(三)

原告:阜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阜阳市XX路

法定代表人:李XX

被告:李XX(又名李XX),男,汉族,1974年4月3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XX一期X栋XX,电话:XXXXXXXX。

原告不服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阜劳仲裁字(2011)第X号裁决书,现向你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支付被告6月工资2011 800元。

2.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发从工资中扣除的风险金100元。

3.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支付被告两个月双倍工资1600元。

4.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元。

5.请求法院不支持原告为被告补办2011年4月至2011年6月的各项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被告XXX于10年4月在阜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秩序维护员,任职期间玩忽职守,拒绝接受管理,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被告XXX于2011年6月30日擅自离职,并于20165438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2011 65438+2月底,阜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1)40号裁决书,然而,该裁决书存在诸多事实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原因如下:

1.原告6月份未领到的工资是720元,但劳动仲裁结果竟然支持了他的800元,不符合客观实际。

二、仲裁裁决不应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风险溢价100元。在加入公司时,被告已填写了候选人登记表:“我愿意在贵公司工作至少一年。如果我在此期间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办理相关手续,我的风险奖金和绩效工资不作为违约金和培训费用收取。”他们在此期间接受了训练。此外,他还因6月30日聚众扰乱正常办公秩序被公司罚款。故不应支持原告向被告补发风险金。

三、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自2011年6月30日起,被告人拒不上班,经领导多次劝说,通知其上班,但被告人不予理会,擅自离开。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原告的规章制度,也违反了其在《应聘登记表》中的承诺,即“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阜阳劳动争议仲裁委支持了被告的仲裁请求,支持了李XX半个月的经济补偿,明显违法。

4.原告不应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600元。原被告的招聘表和考生登记表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已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但劳动仲裁裁决书支持被告双倍工资1600元。即使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适用于本案被告,双倍工资的赔偿也应不高于实际工资。被告工作期限两个多月,工资4月份443元,5月份723元,6月份720元,1886元。劳动仲裁裁决书实际支持原告支付被告2400元(6月工资800元,双薪1600元)。可见,裁决结果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可接受的。

5.被告入职后未按原告要求填写社会保险申请书,承担了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所以,没有处理好的责任在被告。

综上所述,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查清本案事实,裁决结果不合法,不公平。为此,我们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

我在此传达

阜阳市XX区人民法院

阜阳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