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实现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以下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企业价值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财务总监。

保险公司应当在任职前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规范。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财务总监的任职和履职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第六条财务总监应当廉洁勤政,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第七条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

(三)具有在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经历;

(四)具有国内外会计、金融、投资或精算领域的法定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审计系列高级职称;

(五)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具有良好的会计、精算、投资或风险管理专业基础;

(六)对保险行业经营规则有深刻理解,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组织管理和沟通能力;

(7)能够熟练运用中文工作;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住所;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会计等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人员,可免于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可适当放宽其从事金融或经济工作的年限。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务5年以上的,可以免除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或者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合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财务总监。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无论其申请任职资格核准是否超过《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或者中国保监会其他规定的禁止期限,均不得担任财务总监。第九条保险公司聘任财务总监前,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财务总监任职资格核准,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相关电子文档:

(一)董事会任命财务负责人的决议;

(二)拟任财务总监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财务总监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还需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住所证明;

(六)离任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没有离任审计的,原用人单位应当声明未开展离任审计。无法提交上述资料的,拟任财务总监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七)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取得开业批准文件后1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拟任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第十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65,438+0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决定批准的,应当出具资质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对任职资格核准申请进行审查,可以包括以下方式:

(一)审查申请材料;

(二)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进行调查;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