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贸易公司与美国B农产品贸易公司签订了大米进口合同。

据我所知,贸易术语并没有回避这种正义的功能。运输合同的订立只是以当事人为划分依据,风险转移只是以船方为依据。另外,交货地点只规定了具体地点,没有要求标明转运路径。我个人认为这种情况是无法通过贸易条款来避免的。附加限制只能在信用证中做出,比如无货直航,这是结算的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