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信用担保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65,438+0%的比例计提担保补偿金,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的比例,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年度担保费收入差额计提,准备金超过年度担保费收入50%的部分转为当期收入。三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由税前扣除的担保代偿准备金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依次冲抵,不足冲抵部分按实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额在税前扣除。(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的通知)四。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其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是指经国家经贸委批准,纳入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照地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缴行为,维护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和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决定。

第四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