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资伙伴的股份转让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征得全体股东的同意。公司法对于境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另一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明确规定,一个股东转让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也针对外国投资者的股权转让。显然,这种比国内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保持其更强的人为因素,促进外资企业的长期稳定经营。此外,如果有其他股东不同意向第三方转让,是否必须购买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在《合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没有规定,但根据《公司法》中“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应当购买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外资股权转让必须经企业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首先,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原政府部门的批准,就像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必须经过法律批准一样。这仍然是政府监管外商投资企业的一个主要渠道。审批的意义不仅仅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审查外资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因为外资股权转让也会涉及到本文所述的很多内容。其次,股权转让获批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必须征得合营他方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就是说,对外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基于原政府审批部门的批准和工商登记,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理论上对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之一存在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应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