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监督与评价

第一百三十二条证券公司营业部、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具体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自查和评价,并接受证券公司上级管理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

营业部和直接从事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的相关人员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并及时纠正;相关人员应当对其职责范围内违反内部控制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者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审计、业务审计、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对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

监督检查部门对证券公司董事会负责,同时向经理层和监事会报告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第一百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配备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高级管理人员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证券公司的会议。

证券公司负责监督检查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营业部负责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为监督检查部门配备足够的具有法律、会计、计算机及相关业务技能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确保监督检查部门人员具备专业能力,为监督检查部门及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的人员名单应当向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日常审计和非常规审计,并将检查结果报告证券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对监督检查不力、发现问题隐瞒不报等,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各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以及打击、报复、陷害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检查和评价,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和阻挠。

第一百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内部控制职责。

(一)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和评价证券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最终责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并形成相应的专题报告。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监督中国证监会、外部审计机构和证券公司监督检查部门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的落实情况。

(二)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董事会和经理层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的缺陷,并对监督检查不力承担相应责任。

(三)证券公司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程序清晰的组织架构,组织各类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及时纠正内部控制中的缺陷和问题,对内部控制不力和未及时纠正内部控制缺陷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缺陷纠正和处理机制,根据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督促业务主管部门和分支机构落实,并跟踪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