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继续执行哪些税收优惠?

一、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资金;

(二)依法被撤销或破产的保险公司的资产清算收入和有关责任方的收入。

二。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资金;

(二)依法撤销、破产的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的赔偿收入,向有关责任方追偿的收入,依法处置保险公司风险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中央企业债券和中央金融机构债券的利息收入;

(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基金使用收入。

三。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新设立的基金账簿;

(二)保险公司在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让书;

(三)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期间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四)以保险保障基金的自有财产和收到的赔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按规定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让文件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