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需要撤销担保。
股东担保决议回避原则包括为股东提供担保时回避表决,与股东进行自我交易时不行使表决权,决定是否进行交易时不表决,取消股东资格时不持股。
1.股东担保决议回避的原理是什么?
1,“为股东提供担保”。股东对公司担保的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股东违反此规定的,股东会决议视为无效。
2.“与股东的自我交易”。股东(大)会决定被批准的公司能否与股东进行交易时,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3.“让股东被取消资格”。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后拒不履行的,股东会可以决定解除其股东资格。在决议过程中,股东不得以其所持股份进行表决。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决议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表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二。回避股东表决权的注意事项
1.违反排除股东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不一定使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规定侵害股东表决权的决议无效。首先,虽然《公司法》第16条规定了回避制度,但并没有规定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律后果。其次,违反回避制度不构成无效情节。所以做出的决议在国外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股东大会决定罢免股东时,虽然被罢免股东在决议时没有表决权,但公司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股东出席会议,因为被罢免股东在会议上仍享有申诉权、抗辩权和知情权,否则所作出的决议将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
3.投票比例是指除被回避的股东外,其余股份的投票数额。回避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数不计入表决比例。
股东担保决议的回避是基于股东的具体情况。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会可以决定解除股东资格。在决议过程中,该股东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进行表决。违反排除股东表决权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当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