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股东所需的资料。

公司股东变更需准备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加盖公司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说明(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署);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委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未由全体股东签字的,应当提交转让股份的股东就股份转让向其他股东发出的书面通知和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应当提交拟转让股份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转让双方签字,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企业法人应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经过批准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人民法院依法决定转让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需提交第三项、第四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提交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公司股东变更需准备的材料:

1.作为公司法人,无论是公司内部还是法律上,都没有“清理”股东的权利。但如果该股东同时是公司员工,则该员工可能会按照公司规定受到行政处理;

2.如果要股东退股,要征得股东同意。可以通过协商购买对方的股份,也可以股东将股份转让给其他人。

综上,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并按照相应的提交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姓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回出资。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变更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大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但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其主要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