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审批部门。
法律分析:1。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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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监管部。
3.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1)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二)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一次批准,分期发行。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其余发行应当在24个月内完成。
(三)第六十一条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批准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时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相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法律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二十二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性批准,分期发行。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次发行,其余发行应当在24个月内完成。
第六十一条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批准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个月至三十六个月暂时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相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