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公司合法吗?
法律解析: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置和分配,以终结现有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从而终结其债权债务,从而消灭公司法人地位的法律行为。法定清算包括: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出现上述原因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六十八条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和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二)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法人终止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解散;(三)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者撤销;(五)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