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有多少新会计准则

2007年有50项新会计准则,概述如下:

一.无形资产准则

本准则规范了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摊销、减值、处置、报废和披露。与现行会计制度相比,主要增加或修订了以下内容:

1,关于无形资产的计量。(1)准则明确,通过非货币性交易交换或者债务重组取得的,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或者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确定。(2)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应以投资者确认的价值计价;但是,企业首次发行股票接受投资者投资的,应当按照投资者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计价。但现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规定以评估值为基础进行估价:其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评估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为基础进行估价。(3)对于接受捐赠的人,标准是明确的。捐赠人提供相关凭据的,按照凭据上注明的金额加应缴纳的相关税款确定;捐赠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相同或者类似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参照相同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已支付的相关税费的估计金额确定;没有活动毛巾场的,按照上述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加上已缴纳的相关税费确定。此外,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并不明确,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应当按照发票所列金额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价格。(4)对于自行开发并合法申请收购的,指引规定按照合法收购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在取得合法申请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这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相同;但是,现行的企业财务制度是按照发展过程规定的。

估价中的实际支出。(5)明确无形资产确认后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无形资产摊销。明确了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寿命内分期等额摊销。预计使用年限超过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的,其摊销年限的确定原则与《股份公司会计制度》中现行企业财务制度基本一致。

3.关于无形资产的减值。这是标准的新内容。企业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定期检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发现一种或多种情况,应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将账面价值超过可收回金额的部分确认为跌价准备:(1)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对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该无形资产的巾价在当期已大幅下跌,且预计在剩余摊销期内不会恢复;(3)其他足以表明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已经超过其可收回余额的情况。计提减值准备后,企业只有在无形资产减值迹象全部或部分消失的情况下,才能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全部或部分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不得超过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

4.无形资产的处置和报废。(1)租赁和无形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收入准则确认;(2)当无形资产预计不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售。其情况主要包括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或者该无形资产不再受法律保护,不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3)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时,应当将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一次性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5.关于信息披露。企业应披露以下与无形资产相关的信息:(1)各种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2)各种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原因;(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对于土地使用权,还应披露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6.关于连接方式。对于本准则实施日之前取得的无形资产,除计提减值准备外,不进行追溯调整。

二、借款成本标准

本准则主要规范购建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发生的利息资本化、折价或溢价摊销和汇兑差额。

1.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根据准则,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开始资本化:(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三)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现行会计制度没有做出类似的规定。

2.资本化金额的确定。根据标准,在每个应当资本化的会计期间,利息的资本化金额为截至本期期末的固定资产购建累计支出乘以资本化率的加权平均值。累计支出的加权平均值是每项资产支出的总和乘以每项资产支出实际占用的天数除以会计期间覆盖的无数账户。为了简化计算,月数也可以作为计算累计支出加权平均值的权重。

资本化率的确定原则是:如果只有一笔专项贷款,资本化率为大坝贷款利率;对于一笔以上的专项贷款,资本化率是这些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如果专项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则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也应作为利息的调整金额,并相应调整资本化率。资本化金额不得超过专项贷款当期实际利息和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金额。专项贷款为外币贷款的,汇兑差额资本化金额为当期专项外币贷款本息的汇兑差额。这一规定表明,未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项贷款部分的利息不得资本化,这与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相违背。

3.关于暂停资本化。准则规定,购建固定资产非正常中断超过三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恢复购建资产。但如果中断是使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必要程序,则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虽然现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相应的规定,但对“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时限并不明确。但是,其他企业的现行会计制度没有作出这一规定。

4.关于停止资本化。该准则规定,借款费用应当在购入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

资本化;未来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购建的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是指资产已经到达购买方或者建造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判断这一点的标准已经在几个方面明确了。现行《股份公司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停止资本化;其他企业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并办理完决算后停止资本化。

5.关于信息披露。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借款费用相关的信息:(1)借款费用当期资本化金额;(2)用于确定当期资本金额的资本化率。

第三,租赁标准

本准则规范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会计核算以及出租方和出租方相关信息的披露。

1.租赁的分类。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标准的,应当确认为融资租赁:

(1)租赁期届满,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

(3)租赁期限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最低租赁付款(收据)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金。

租赁资产的账面原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不大修只有承租方可以使用。

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①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租赁资产的账面原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在租赁开始日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入账,两者之间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入账。租赁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较小的,租赁资产和长期应付款可以按照最低租赁付款额入账。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格加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②未确认的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分摊方法可以是实际利率法、直线法、年数总和法等。③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置: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等。,应确认为当期费用;④或有租金的处置: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采用直线法或其他更合理的方法确认为费用。

3.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融资租赁:①租赁开始日的会计处理;以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付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无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与有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的差额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入账。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融资租赁应收款项可以采用毛法核算(包括租赁材料的实际成本、租金、手续费等。)或按净值法(仅包括租赁材料的实际成本);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核算只适用于采用总额法的公司,包括租金和利息。(2)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在租赁期各期进行分配,分配方法采用实际利率法。在按实际利率计算的结果没有显著差异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直线法和年数总和法。③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置:应确认为当期费用。④逾期租金的处置:超过一个付款期仍未收到租金的,停止融资收益,将已确认的融资收益转回并转入表外核算。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包含的融资收益确认为当期收益。⑤坏账准备:对融资租赁应收款项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合理计提坏账准备。⑥未担保余值的检查和处理:出租人应定期对未担保余值进行检查,至少每年年末一次。如果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或者如果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已经恢复,则应重新计算租赁内含率。⑦或有公积金处理: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收入。

(2)经营租赁: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的各个期间,采用直接法或其他更合理的方法确认为收入。

4.关于售后回租交易。(1)形成融资租赁的,资产售价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递延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分别按照融资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2)形成经营租赁的,出售价格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比例进行递延和分摊;此外,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分别按照经营租赁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关于连接方式。对于审批细则实施日前已经发生的租赁业务,其会计处理与上述3-1 (1)相同?④、⑤规定不同的,追溯调整,其余不追溯调整:本准则实施日以后发生的租赁业务,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

四。现金流量表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容易部分。(1)取消原“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还的增值税”科目,合并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科目;(2)将原“已收增值税以外的税费返还”项目改为“已收税费返还”,反映企业按规定已收增值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返还;(3)取消原“收到的公积金”科目,并入“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科目;(4)将原“已交增值税(后改为“实交增值税”)、已交所得税、除税收增减和所得税外的其他已交税金”项目合并为“已交各项税金”一项;(5)取消原“经营租赁支付的现金”项目,并入“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支付的现金”项目。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1)将原“收到的股利或利润现金”和“收到的债券利息收入现金”两项合并为“收到的投资收益现金”一项;(2)将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和“债权投资支付的现金”两项合并为“投资支付的现金”进行反映。

3.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1)原“吸收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变更为“吸收投资收到的理念”项目;(2)将原“发行债券收到的现金”和“借入收到的现金”两项合并为“借入收到的现金”一项;(3)将原“分配股利或利润支付的现金”和“支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两项合并为“分配股利、利润及支付利息支付的现金”一项。(4)取消原“为筹资费用支付的现金”科目,分别合并为“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和“取得贷款收到的现金”两个科目;(5)取消原“融资租赁支付的现金”和“减少注册资本支付的现金”两项,合并为“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支付的现金”分目。

4.补充信息。(1)为原披露的“不涉及现金收入”

将分行投融资活动中的“以固定资产偿还债务”等四项调整为“债转股”、“一年内到期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三项

目:(2)原“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修改为:“坏账准备或坏账核销”项目调整为“资产损失准备”项目;拿

冲销增值税净增加(减少),分别在经营性应收账款减少(减少)和经营性应付账款增加(减少)项目中冲销增值税相关内容。

反思;增加了四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摊费用减少(减少:增加)、预提费用增加(减少:减少)、其他。

动词 (verb的缩写)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取消了原义中“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的前提,将债务重组定义的内涵概括为“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

2.关于债务重组的方式。原“以资产抵债”方式分为“以现金抵债低于债务计划价值”和“以非现金资产抵债”两种不同情况。

3.债务人的会计处理。(1)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的部分修改为“资本公积”;(2)确认为资本公积的部分进行了计量,不再考虑非现金资本的转增。

产生或增加股本的公允价值,同时考虑非现金资产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将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自行权衡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

放弃和享有的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4.债权人的会计处理。除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以清偿债务并修改它

其他债务条件,如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未来应收金额,其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失。其他债务重组方式不考虑债务重组损失,而是以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验收。

非现金资产或权益的记录价值。重组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应当以每项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为基础。

分配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各种非现金资产(股权)的账面价值。

5.关于连接方式。对于修订后准则实施日之前的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不同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不及物动词投资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1,关于定义和新概念。主要是重新定义可收回金额;投资成本分为“初始投资成本”和“新增投资成本”。

2.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修订后的准则规定,放弃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规定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债务重组取得的投资,应当按照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1)调整时间,短期投资减值准备应在期末或至少年末计提,增加了“至少年末”的引用;对于长期投资

账面价值检查原来规定要定期进行,新规增加了“每年年末至少检查一次”。(2)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应当作为投资入账。

把价值写为零,不再提“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附加责任(如提供担保)外”的前提。(3)长期投资减值的处理,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科目,价格较高。

部分价值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4.投资的转让和处置。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待处置的长期投资不得调整为短期投资:处置投资时,将投资账面价值与实际购买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大额投资损失。

5.关于连接方式。对于修订准则支付日之前发生的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不同的,不进行追溯调整。对于新准则实施日之前发生,但在实施日仍持有的投资,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处理。

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1,增加了“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的规定。

2.准则的执行范围,原来规定在上市公司暂时执行,现在规定所有企业都要执行。

八、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主要修订内容

1.守则未涵盖的事项。删除了原准则不涉及“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含股权)取得股权”的规定,纳入准则范围。

2.指南中涉及的术语。取消原“可供出售资产”和“非出售资产”条款,非货币性资产不再分为可供出售资产和非出售资产。

3.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时,应当将交换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交换资产的入账价格。

价值。有溢价的,相应增加溢价作为转换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溢价的,相应扣减部分金额(计算方法为溢价除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乘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对于资产的入账价值,溢价减去上述金额确认为收入。多项资产同时交换的,应当确定每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交换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

总账面价值与相关应付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每项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本次准则修订后,非货币性交易不再分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资产交换;在会计处理上,要考虑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否低于(或高于)其账面价值,使非货币性交易不产生损失。

4.关于信息披露。修订后的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入和换出资产的种类和金额。

5.关于连接方式。对于修订后准则实施日前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新准则规定不同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