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79条是什么时候生效的?

本规定于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实施。

这一规定最早产生于“2005.10.27修订的《公司法》第79条”,并于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实施。

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主要修改:

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一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在未缴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修改其组织结构的主要方面

1.增加了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规定;(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

2.最多增加2-200个发起人;(第七十九条)

3.规定发起设立时实行认缴出资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654.38+00万元降至500万元;(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