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全资子公司的流程和要求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人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经营场所证明等。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委任书(委托书);
4、总行出资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负责人不在本地的需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加盖登记机关的钻石印章);
8.公司向分支机构拨付资金数额的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当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子公司分为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公司法》对全资子公司有如下特别规定: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股东为自然人的,不能投资设立新的全资子公司。
3)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的,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注明。
4)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应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全资子公司的优势
以全资子公司的形式进入一个国家的市场有两个主要优势:
首先,管理者可以完全控制子公司在目标市场的日常经营活动,确保有价值的技术、工艺和其他无形资产留在子公司。这种完全控制的方式还可以减少其他竞争对手获得公司竞争优势的机会,尤其是当公司以技术为竞争优势时,这一点尤为重要。此外,经理可以保持对子公司的产量和价格的完全控制。不同于授权和特许经营,子公司创造的所有利润也必须上交母公司。
第二,如果公司想协调旗下所有子公司的活动,全资子公司将是一个非常好的进入模式。从全球战略的角度来看,公司可以把每个国家的市场看作是相互联系的全球市场的一部分。因此,拥有对全资子公司的完全控制权,对追求全球战略的公司管理者更有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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