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石油合同与管理?
特许权合同特许权合同是世界上最早应用于石油勘探开发的合同形式,现称为许可协议。在这种契约形式中,资源国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于外国石油公司缴纳的税收和特许权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为“税收和Roya1ty契约”。
本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1)国外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招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特许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拥有在特许矿区勘探、开发和生产石油的专属权利,并对矿区生产的石油拥有所有权。
(3)国外石油公司承担风险,自主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支付矿区租金。
(5)一旦在矿区开始石油生产,外国石油公司将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6)如果外国石油公司盈利,他们将向资源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产量分成合同20世纪60年代中期,印尼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家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形成了一种更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石油合作中采用这种模式。
本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特许经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的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
(3)承包者应承担勘探风险,如有商业发现,还应承担开发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总产量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所在国政府和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有权管理和监督,而承包商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6)如果承包者盈利,就向资源国缴纳所得税。
(7)合同区内用于石油作业的所有设备和设施通常为资源国所有。
风险服务合同20世纪60年代后期,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美一些国家出现了相对标准的风险服务合同。目前,全球有十多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
本合同的主要特点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生产的经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和金融服务。
(3)承包者应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如果发现石油,承包商还将提供所有开发资金。
(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成本并支付风险服务费。付款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
纯服务合同纯服务合同也叫无风险服务合同。与风险服务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中,资源国雇佣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承包人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都是国家独有的财产。
联合经营合同联合经营合同的模式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一些独立的西方石油公司为了进入一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和开发,采用了该合同。与特许权制度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更有利。
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合资企业:
(1)合资。
一方面是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另一方面是外国石油公司,将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双方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义务。
(2)联合经营。
双方不需要成立独立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工作,共享权益,但双方分别核算费用和收入,分别纳税。
非传统石油合同近年来,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同统称为非传统石油合同。这些合同主要被不对外开放的国家采用,所有的上游业务都由他们的国家石油公司经营。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仍然很少,这些合同包括:
(1)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或部分油田)交给外国石油公司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外国石油公司将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发现但尚未开发的油田(如印度和土库曼斯坦)。
(3)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外国石油公司将重新开发生产那些已开发但已停产的油田(如委内瑞拉、缅甸)。
(4)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外国石油公司将在油田进行强化采油作业(如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尔及利亚和罗马尼亚)。
石油合同的选择是资源国政府在国际石油合作中实现利益的载体,也是石油公司参与国际油气勘探开发并获得利益的基础。因此,任何合同的选择和谈判都是资源国和石油公司之间的双向选择。对于拥有石油资源的国家来说,引进外国投资者参与石油勘探开发主要是寻求长期合作,实现以下目标:
(1)在经济方面,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许多资源国政府希望通过引进外资参与石油勘探开发来获得部分启动资金,从而为其他资本密集型项目的投资积累资本。如果项目成功,资源国可以通过缔结合同从石油生产中获得可观的经济利益,这些合同可以作为再投资的基础。
(2)政治上,资源国为了避免对外依赖,希望通过合同控制项目和产品,成为发展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被动受益者,以确保自然资源的开采最有利于国家利益。
(3)在技术方面,通过引进国外石油公司,资源国可以使用先进技术,从而提高自己的作业水平,降低勘探风险。同时,资源国也希望通过与外国石油公司的合作,增强自己的R&D实力,学习先进技术,提高自己的勘探开发水平和自然资源管理水平。
相比之下,石油公司在合作中更注重短期目标,目标相对单一。即希望尽可能多的获得实物或金钱,将利润自由返还给国家,同时将风险降到最低。此外,灵活的开发计划和可用的区块数据也是石油公司想要的。作为石油公司,为了在国际合作中取得满意的结果,在选择合同模式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自己的专业领域,实力,目标。自己的专业领域是石油公司选择合同模式的前提。由于石油行业上游投资随着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而波动,区块情况不同,涉及复杂的技术和工程要求,以及其他外围因素等。,任何一家石油公司,哪怕是最大的综合性石油公司,都不可能全部做到,但肯定有很多不同专业领域的公司参与其中。对于不同专业和实力的公司,首先要根据自身实际选择合同。比如专业的工程服务公司必须以工程服务合同为出发点,一般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都可以承接EPC项目总承包。另外,石油公司的目标也是选择的前提。例如,希望通过海外投资获得大量原油的石油公司通常更喜欢产量分成合同,而不是风险服务合同。
(2)资源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和法律政策环境。因为任何国际石油合同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合同的条款、资源前景和政治风险是平衡的。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合同条款苛刻,要么政治风险高,反之亦然。因此,在选择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究资源国的国情和法律政策环境。
(3)参与项目的各个方面,如投资区块的地质条件、储量、生产前景等。在很多合同中,外国投资者要承担勘探风险,区块储采前景直接关系到石油公司的收益。因此,合同的选择不能脱离区块的资源前景。
(4)合同的核心条款及其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石油公司追求的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明确项目风险、收益、资金保障和管理的特点,根据合同评估项目经济性,是选择投资合同的直接依据,也是石油公司在决定以何种方式进入资源国时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
10个有影响力的国际石油组织和会议几乎所有的世界长期能源需求预测都认为,由于世界人口的增长、经济的发展、工业化、流动性的增加、全球化和能源工业的相互依赖,未来的能源需求将显著增加。为了妥善应对不断增长和变化的世界能源需求的挑战,一个国家或政府单独行动往往是无能为力的,加强国际能源合作将是关键。因此,迫切需要动员一切力量进行国际对话并达成相关协议,以避免对能源市场的任意政治干预和由此造成的能源市场动荡,消除国际贸易障碍,实现能源供应多元化,使能源供应向可持续趋势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新老国际石油组织在国际石油领域非常活跃。他们通过机构会议和频繁的论坛交流信息、分享经验并达成共识,以促进不同层次和不同区域的国际能源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