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1.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不定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书面反馈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式也因决议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必须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作出特别决议。根据《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是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延伸资料根据《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决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基本信息: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性质(定期或临时)。
2.会议通知和出席会议的股东: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出席会议股东情况及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前通知全体股东15。
3.主持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一般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会议(应附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的委任书)。
4.会议决议: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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