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用最短的语言介绍一下中国的退市制度。

一、中国退市制度的法律基础

1993 65438+2月29日,我国公司法正式颁布。其中,第157条和第158条原则规定了特定条件下上市公司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情形。详情如下:

第157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财务状况,或者在财务会计报告上作虚假记载;(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第158条:发现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有前条第(六)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不能限期消除,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公司被依法解散、被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上述法律规定意味着公司上市不是“只进不出”。只有“能进能出”的市场机制才能真正反映股票市场的真实性质,进而发挥股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上市是公司的荣耀和巨大的喜悦。但退市对上市公司来说是一种悲哀,对投资者来说也是一大不幸。所以现实中,客观情况是:上市比退市容易。

二、风险预警——ST系统

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公告称,根据1998实施的股票上市规则,财务或其他情况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将被“特别处理”(简称ST),这些股票简称ST股。所谓“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第二,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特别处理(ST)期间,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股票报价每日涨跌幅限制在5%以内;(2)股票名称变更为原股票名称前带“ST”字样,如“ST辽材”;(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必须经过审计。通过ST的特殊标识,有助于提醒投资者谨防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此外,由于ST股涨停幅度为5%,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庄家的刻意炒作。

1998,85家a股上市公司亏损,亏损水平首次跃升至10%。截至1998收盘,戴“ST”帽子的a股有26只。随后,ST股规模不断扩大。截至2004年底,a股戴ST帽子的上市公司数量已超过100家,占a股上市公司总数的9.46%。

三、退市前奏——PT系统

事实上,《公司法》颁布五年来,由于其他配套工作的落后,暂停和终止上市制度并没有真正启动。1998年2月29日通过并于1999年7月29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依法暂停或者终止其上市。根据《公司法》和

《证券法》的规定和要求,1999年7月9日,沪深证券交易所颁布并开始实施《股票暂停上市有关事项规则》,决定对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暂停上市,对其股票实行“特别转让服务”(简称PT)。PT期间连续三年亏损的,必须终止上市;相反,PT三年内,如果某年扭亏为盈,可以申请恢复上市交易。

“特别转让服务”的推出,是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而设计的。PT系统的实施旨在为停牌股票的流通渠道提供“特殊转让服务”。它的实施不仅可以为暂停上市的股票提供合法的交易场所,还可以提示投资风险,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特转和正常股票交易的区别主要有四点:(1)交易时间不同。特转仅限于每周五的开盘时间,而不是逐日连续交易。(2)限价不同。特别转让股份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与st股每日涨跌幅相同。(3)匹配方式不同。特转是指交易所在收市后一次性撮合该股票当日所有有效申报于集合竞价中成交,产生唯一成交价格,所有符合成交条件的订单均以此价格成交。(4)交易性质不同。股份特别转让不上市。因此,该类股票不纳入指数计算,交易数量不纳入行情统计,其转让信息也不在交易所行情中显示。只有指定的报刊设置专栏第二天公布。

1999年末,戴PT帽子的a股有4家,分别是PT双鹿、PT农商行、PT苏三山、PT重庆太白。在PT制度下,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提供一种特殊的转让服务,称为停牌。实际上并没有完全退市,仍然提供每周五价格涨跌幅度不超过5%的转让服务。2000年6月,鉴于“PT”股票炒作猖獗,两市证券交易所再次规定“PT”股票每笔交易涨幅仍以5%为限,跌幅不限。

尽管如此,在PT制度下,一家公司的退市必须达到连续6年亏损,才能真正退市。由此可见,退市之难,大体可见。所以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有些公司已经连续5年,甚至6年亏损,有些公司累计净亏损高达6543.8+0亿元,但最终还是没能退出市场,有些活了下来,比如上海的PT双鹿和PT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也是一个伟大的奇迹。

四、退市进行曲——退市制度正式启动。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自2001起正式建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2001年2月22日,证监会公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的,证券交易所自其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第三年(未公布年度报告的,自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期限届满之日起)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该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45日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延长暂停上市期限。宽限期为自暂停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公司暂停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可以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股票转让(PT)服务。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1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公布年度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恢复上市。在公司申请恢复上市期间,证券交易所应当暂时停止公司股票的特别转让服务,并相应延长公司的宽限期。

暂停上市公司在宽限期内第1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办理股份转让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1)公司决定不申请宽限期;(二)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申请宽限期或者未获得证券交易所批准的;(三)公司未能在宽限期截止日期前公布年度报告;(4)恢复上市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可以看出,《办法》虽然仍然保留了PT制度,但在申请宽限期、延长暂停上市期限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规定。也就是说必须连续三年暂停上市。在这一点上,新的退市办法与PT制度是一样的,但后续的PT期在新的退市办法中是“短命”的。简单来说,只要前后累计连续亏损四年就必须退市,而不是原来PT制度规定的连续亏损六年。在这种新的退市方式下,PT水仙和PT广东金曼率先成为“先行者”。新的退市办法出台两个月后,他们就被彻底摘牌了(也就是真正的终止上市)。中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正式推出是中国股票市场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中国股票市场的新进步和新发展。

五、PT制度的终结——退市管辖权回归证券交易所。

2006 54 38+0 1 2月5日,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办法修订》规定,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