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如下: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股份需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需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做到股权清晰、机制健全,依法履行收购的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依据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转让股份导致股东总数超过200人;
(二)股份公开转让。
文章
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现产权清晰、运作合法规范、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份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份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存管。
第五条
公众公司可以进行股权融资、债务融资、资产重组等。根据法律。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