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借贷的标准
1,个人非法放贷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个人违法所得累计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在400万元以上;
3.个人非法放贷对象数量在50个以上,单位非法放贷对象数量在150个以上;
4.导致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业务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所称“定期向不特定社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两年内以贷款或者其他名义向不特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发放资金超过10次。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贷款发放次数按1次计算。
第二条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实际年利率在36%以上的非法放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笔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不纳入定罪量刑: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金额2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金额654.38+00万元以上;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8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4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违法放贷对象累计50个以上,单位违法放贷对象累计150个以上;
(4)造成借款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特别严重”:
(一)个人非法放贷累计金额654.38+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放贷累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
(二)个人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40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累计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出借对象累计250人以上,单位非法出借对象累计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