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式基金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资金变动

基金变更是指基金在运作过程中,由于某些特殊情况和原因,基金本身或其运作过程发生重大变化。

1.因某些特殊原因,需要将基金分离或应将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改变基金的性质,比如将封闭式基金改为开放式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封闭式基金可以变更为开放式基金:

(1)出现基金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任何情形;

(二)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封闭式基金募集或续期,即增加基金规模或延长基金存续期。

(二)基金的终止

投资基金的终止是指投资基金因各种原因不再运作,将被清算解散。本基金的终止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司型基金为基金公司章程),经基金持有人大会通过,并报证监会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终止:

1.封闭式基金到期未获准续期;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3.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无新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担;

4.基金合同或者基金章程规定的情形。

(三)资金清算

基金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书面确认,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公布。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二)基金清算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值、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理确认基金资产;

(三)基金资产估值;

(4)基金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全部按照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公告。

基金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组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清算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基金清算小组在3个工作日内公布。

6.清算账簿和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