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合作社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农村合作社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第一,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合作社是一种互助经济组织。合作社是以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目的是为会员提供购销、加工、运输、仓储、技术、信息等服务,使会员共同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从而节约交易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会员收入。因此,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为其成员提供服务,尽管合作社也可能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利。当然,合作社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也是对外经营,需要盈利的,但这不是其主要目的,对外经营和盈利从属于为其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会员体系不高。虽然股东加入公司和成员加入合作社是自愿的,但合作社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是一致的,即成员加入合作社是利用组织提供服务;在公司制度下,所有者和使用者是分离的,股东不需要使用公司的服务。比如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成员,就是想通过合作社购买质优价廉的农资的农民;农资经销公司的股东是想经销农资的人,他们自己不想用农资。再比如,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的所有者是提供农产品的农民,而农产品销售公司的股东本身不一定提供农产品。

第三,办合作社的门槛比办公司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的出资规定非常宽松,农民可以向合作社出资,也可以不向合作社出资。然而,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四、公司股东不能抽回出资,合作社实行“退出合作社自由”的原则。公司法不允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回出资。你只能把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别人。而合作社则实行“退出自由”原则,但不能将其出资和社员资格转让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