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有几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为什么还要成立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是为了某种目的而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集团公司。是指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成员组成的,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一般来说,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公司。它一般管理着大规模的资产,管辖着许多生产经营单位,为许多其他企业所拥有。

法律特征

1是附属联合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法律地位是母公司(也称主导企业)。

2.其组织形式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3.这是一家混合控股公司。除了对子公司的实际控制,还直接进行经营活动,在法律上必须符合国家对控股公司的相关规定。

4.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基本关系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即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

5.母子公司对持股和特殊义务有法律规定:禁止相互持股(不得反向持股);一般他们的负债都是独立的,不存在企业集团的* * *债务。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负责(如母公司已承诺担保)。

6.会计制度:(1)母公司必须编制集团结算报表和集团合并会计报表;(2)合并会计报表仅用于股东、社会公众和政府了解和掌握集团的经营状况;(3)纳税和核算以集团内独立法人为基础。

7.管理关系。在下属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公司代表企业集团实施统一管理。它有权以团体的名义行使团体所拥有的权力,但同时也承担团体的义务。一般来说,在下属联合企业集团中,集团的管理机构应由集团成员根据集团章程自行协商决定。集团管理机构往往与集团公司的管理机构(也称夏办)合二为一。因此,集团公司不仅要追求自身利益,还要追求和兼顾整个集团的利益,即集团成员的利益。其中,由于母子公司关系的特殊性,子公司拥有经营自主权,但受母公司控制。母公司对子公司:(1)制定统一的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2)扩大生产能力或开拓新的业务领域;(3)产权转让和其他公司的合并;(4)子公司董事长和董事的选任。

8.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以外的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如何实现统一管理,根据集团章程确定。[1]

替代特征

(l)集团公司的本质特征是基于母子公司关系的垂直组织系统。集团公司本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法人产权制度形式的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通常是母公司,具有独立和有限的民事责任能力。

(2)集团公司由一个母公司和若干个子公司组成。从法律上讲,母公司就是集团公司本身,集团公司包括若干个子公司和关联企业。其中,子公司是指母公司占绝对控股地位(一般控股50%以上)的下属企业;关联企业是指母公司仅具有一般持股关系的股份制企业,以及具有各种固定合作关系的企业。简而言之,母公司只能有一家,可以有多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

(3)从内部组织关系来看,母公司以股权产权为纽带,纵向向下控制下属企业。包括:拥有全部产权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持股100%,也称分公司);持股过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持股51-99%);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关联公司(股份25-50%称为优质控股子公司,股份不足25%称为任意控股子公司。这里可能不叫母公司)。通常子公司不能依次持有母公司的股权。

(4)集团公司产权关系清晰。一般来说,集团公司是由原发起公司通过不断发展、扩张、裂变而形成的。他们通过投资在内部设立分支机构,并通过资本安全市场在外部继续收购和控制其他竞争对手或相关企业。因此,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血缘关系是稳定的,紧密结合的。[2]

模式结构编辑

集团公司的组织模式和结构

公司的组织模式,也称为组织结构,包括公司执行领导任务和管理职能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关系。对于现代集团公司来说,主要的组织形式有:直线职能制、事业部制、控股管理制。

1,线性函数系统(简称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也称直线参谋制,将领导的直接指挥和职能人员的专业指导相结合,兼有直线制和职能制的优点。它是现代管理中最常见的形式之一。美国70%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都采用了U型结构。

直线职能制的本质特征是公司总部庞大,分为几个职能部门。公司总部对这些部门进行规划和运作,直接指挥各部门的运作,有利于各部门的集中统一,直接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即所有部门和下属单位都由公司最高领导直接管理。它大大加强了生产和销售活动的纵向一体化,并因此形成了现代大公司的雏形。这种模式的缺点是各职能部门缺乏自主权和积极性,难以适应开拓新市场,满足市场多元化的要求。

2.事业部制(简称M型结构)

事业部制是一种分权制,将市场机制引入公司,按产品、市场、业务领域、用户划分为若干个事业部,实行集中指导下分权经营的管理组织模式。

事业部制的本质特征是事业部一般是没有资质的,是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各业务部门是实现公司总体目标的基本业务单元。在授予各事业部权限的同时,也对其运营负责,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统一管理。事业部规模一般在总公司和生产厂之间,可以设置自己的职能部门。在产销分离的大公司,业务部门只负责组织指挥生产,不负责管理销售。在大型企业中,也有业务总部和事业部两层结构。在日本,大约60%的大公司都采用了事业部制。

事业部制是集团公司中的直接隶属关系,既是一大类产品的投资生产中心,也是该类产品的利润中心。因此,分公司管理与资源配置、规模和效益结合得很好,容易造就管理者的专业性。但事业部制也容易出现本位主义,部门之间难以协调,更需要防止过度集权。

3.控股结构(简称H结构)

控股的组织结构是公司总部下面有几个子公司,公司总部作为母公司控制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母公司可以通过控制股权直接管理子公司,也可以通过子公司董事会和出售公司股权资产来控制。

h型结构是集团公司实施内部分权的一种组织形式。它既能充分发挥母公司的战略优势,又能充分发挥子公司的积极性和灵活性。必要的时候,母公司很容易放弃没有前途的子公司。这样在结构上设计了一个增加或退出的机制,便于合并重组,非常有利于分散集团公司的财产和经营风险。相比之下,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源配置能力有限,监控是间接的。h型组织结构更适合大型跨国公司。

从欧美大型企业来看,H型结构正逐渐向U型或M型结构转变。一般来说,U型结构更适合业务单一的企业,M型结构适合业务多元化的企业。

5基金管理编辑

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原则

资金管理是集团内部控制中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关键内容。集团资金管理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集中原则

从国外跨国公司的实践来看,事权可以下放,但财权必须集中。如果集团内部没有形成高度集中的资金管理指挥系统,缺乏统一规范的财务资金管控体系,没有统一的信息平台,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财务数据和资金结算不集中,集团总部就难以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相关信息,也就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监督和控制。集权的原则是保证集团所有资金得到快速有效的控制,为实现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2.协同原则

协同原则包括以下含义:第一,不同职能之间的资金投入应保持合理的比例;第二,要在不同产品之间保持合理的资金投入比例;第三,战术资金和战略资金要有合理的比例关系;第四,集团内部各部门之间相互调节、相互融资的关系;第五,与集团外的企业或合作伙伴协调资金投入,争取胜利。

3.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是指集团要把资金尽可能投入到能够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的项目中,让更多的资金参与周转。但是,从货币资金的特性来看,盈利能力必须服从于及时性的需要,只有在满足偿付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基础上才能获得利润,否则企业就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4.灵活性原则

柔性原则要求企业集团的资金投入和管理不能是固定的,必须根据外部环境和竞争对手的变化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3]

6差异化编辑

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区别

(1)法律地位不同。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组成的联合体,未来很可能受到合伙企业法的调整。集团公司是法人企业,集团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规范关系应由公司法调整。

(2)内涵不同。企业集团包括集团公司,但并不是所有的集团公司都需要成立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有两种基本类型,挂靠型联合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是集团公司,而合作型联合企业集团中,不存在谁是核心企业的问题,所有企业都是平等的,在集团的统一管理下经营。在后一种企业集团中,集团的成员企业可能都是控股公司,都有自己的子公司,这样的集团往往是强强联合。

(3)报名方式不同。集团公司既可以组建以自己为核心的下属联合企业集团,也可以与其他公司组建合作性联合企业集团,或者只在母子公司范围内组建公司集团。组建企业集团必须经过批准和登记。而集团公司本身只是履行公司法人的登记手续。

(4)组织不同。企业集团的组织形式由集团章程确定(集团成员协商同意),而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必须在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条件下由章程确定(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

(5)管理的原则和依据不同。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成员企业讨论通过的章程决定。集团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自身的经营和运作应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集团公司是集团成员的,必须履行集团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作为下属联合企业集团中的主导公司,也要承担集团管理的重任。集团公司利益的协调以及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是集团立法和集团协议(章程)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六)责任和财务制度不同。企业集团不是独立的纳税人,但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集团的法律后果由集团成员企业承担连带责任(集团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集团公司与其他成员企业一样,独立开展经营活动,是独立的纳税人。除非其他成员企业另有约定,否则不承担债务责任。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企业集团立法相对滞后。集团的成立、集团成员关系的处理、母子公司关系、企业集团管理的基本原则、集团的垄断性、行政性集团公司等问题都缺乏法律界定和规范。

7建议的编辑

最早的关于组建企业集团和企业集团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意见》(1987 12 16)。本文件对企业集团的定义如下: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客观需要的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其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主要产品为龙头,以一家或几家大中型骨干企业和独立的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一批内部有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在某一行业或某一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上述规定已经不能涵盖所有企业集团,因为现实生活中已经存在非公有制企业集团。1991《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于选择一批大型企业集团进行试点的通知》(国发[1991]71号)指出:“企业集团是客观上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这个时候就不再强调公有制了。但这个文件的精神主要是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65438+1992年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布《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该文件规定: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条以大型企业或控股公司为核心组建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使用企业集团名称。

第三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一个强大的集团核心,具有投资中心的功能。集团的核心可以是大型生产流通企业,也可以是资本雄厚的控股公司。

(B)必须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除了核心企业,还必须有三个以上的紧密层企业,也可以有半紧密层和松散层企业。

(3)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应通过资产和生产经营的纽带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核心企业和紧密型企业之间应建立资产持有关系。核心企业、紧密型企业和半紧密型企业应逐步发展资产链。

(四)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均具有法人资格。第四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应为大型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此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规定: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集团章程中规定的以资本为主要纽带、以同业为本位,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和其他成员单位组成。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的成员。

母公司应为依法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为母公司拥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参股或者与母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合作关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6543.8亿元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当然,鉴于各地规定不同,这个条件有所变化。目前,已知组的最低标准是:

(一)企业集团母公司实收资本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至少拥有两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

在产品的研发、制造乃至销售过程中,由于生产规模大、人数多、范围广、产品工艺复杂,为了便于管理,根据产品形成过程的特点,将这些部门分成几个不同的部门来管理,而且大部分可能不具备法人资格,隶属于一个企业,行政上隶属于一个企业。这个企业是集团公司,结构和一般公司没有太大区别。和普通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人数。像一个家庭,孩子很多,结婚后自然分开,但还是一个家庭。

有些企业联合体也叫集团公司,集团成员为了经营的需要而结成联盟,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成员都是法人,各自独立核算。集团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在其成员中兼任大型企业的领导,对其他企业没有经营决策权。[4]

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