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在报纸上公布债权债务。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必须公告。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有如实、充分披露公司债务的义务。

虽然公司债务与股权转让互不制约,但在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应区分公司债务的不同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置。转让方负有告知义务,应当充分、如实披露目标公司债务的相关信息,使受让方能够充分预测风险,做出是否接受的选择和合理的价值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份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