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有限公司标准版示范章程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合营公司由* * *共同投资设立。
第五条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的经营期限为年。
第六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接受政府相关监管。
第八条公司的宗旨:
第九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万元。
第四章股东姓名
股东A:
股东乙: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按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和监事的权利;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股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2.按照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3.公司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A:出资人民币1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乙:以人民币出资。
万元整,占0。注册资本的%。
第七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股东可以不经股东大会同意,自由转让其出资。
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需经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转让的出资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并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前05天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执行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经理,经股东大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则;
6.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他们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第三十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非股东。
第十章公司解散原因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律原因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大会确定;依照前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缴纳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理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当分别支付清算费用、员工工资水平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公司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依照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章XI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和附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状况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于制作完毕后15日内送交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和利润的5%至65,438+0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益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如有虚假造成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后,于公司登记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日期,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