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中如何处理原股东股份
法律解析:破产清算是指公司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置和分配。清算程序如下:1 .成立清算小组。公司因法定事由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2.清算组接管公司。第三,公司的财产分配。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4.清算结束,公司注销。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提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或者明显丧失偿债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重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