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转股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债转股是指由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公司将银企之间的债权转化为金融资产公司和企业的股权的行为。在中国,公司法是约束和规范企业各种事务的法律规范。一、《公司法》关于债转股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不再禁止债权出资。新《公司法》为这一制度预留了法律延伸空间,将通过更多的实践和立法来填补。所以从新公司法是一个开放的法律规范的角度来看,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股东以债务出资的形式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法律角度来说,债权不能直接转化为股权,因为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合同形成的债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债权人是合同债务的权利人,而不是企业股份的持有人。《公司法》不允许债权作为出资。债权既不能直接作为货币出资,也不能代替实物和其他形式的出资。但从债转股制度本身来看,其实是利用了债权和股权的根本区别。债权是一种合同权利,而股权是一种非合同权利。贷款本息作为一项债务,不仅具有强制求偿权,而且企业应将这些债务作为负债或财务费用列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负债方。它的增加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决定企业能否持续经营。股权所有者作为企业的资本,没有强制要求赔偿的权利,只有在企业盈利时分红的权利。而且,股权是列在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中的,它的增加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利润,还会增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债转股就是利用了这种差异,将债权转化为股权,减少企业贷款本息支出,增加企业资本金,最终达到企业扭亏的目的。二是债转股的资本活动:盘活银行不良资产,把银行不良资产分离出来,变成企业的股权。这样可以大大提高银行的信用状况,从而盘活银行的资金。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企业管理,可以重组企业,改变单一的国有资本,提高国有资本的活跃度。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东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