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
第三十五条企业向SASAC报送的年度财务报表应当“口径、格式和要求统一”。
(一)符合SASAC规定的报表格式和指标口径的要求;
(二)使用统一的财务报表软件填报财务报表数据;
(三)按要求报送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财务报表、报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第三十六条企业财务报表按以下层次报送:
(一)企业集团除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报送企业总部和二级子公司的分户财务报表,二级以下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入二级子公司报送;
设立境外子公司的企业集团应提交境外子公司的分户财务报表;
(二)总部设在境外的企业集团,应当提交总部及其二级以上子公司的合并财务决算报告和分户财务决算报告;
(三)等级划分特殊等级企业集团的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等级由SASAC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企业财务决算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企业集团(包括总部设在境外的企业集团)应提交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报表附注、财务报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以及审计报告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企业集团总部和二级子公司应报送财务决算报告(包括报表附注、财务报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说明等))和审计报告的电子文档;
(3)企业集团应当报送三级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电子文档。
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以正式函件向SASAC报送财务决算报告。这封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组织年度财务报表;
(二)企业年度内主要财务报表的变动情况;
(三)纳入企业财务决算合并范围;
(四)对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企业,应说明相关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企业报送的财务决算报告及各种附卷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材料较多时应编排目录,注明材料页码备查。
第四十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对企业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企业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后,SASAC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核,并根据经审核的财务决算报告,对企业进行绩效考核、企业绩效评价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确认。相关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