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东在《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中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免费转让
第三十条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可以依法无偿转让给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被纳入或划出的一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双方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股份无偿转让的书面决议文件。
第三十二条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无偿划转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时,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应当为无偿划转制定相应的债务处置方案。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份的无偿转让,应当由双方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四条国有股东无偿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国有股东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和内部决议文件;
(二)国有股东无偿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上市公司股份无偿转让协议;
(4)移交双方的基本情况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六)转让方的债务处置方案和或有负债的解决方案;
(7)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未来12个月的重组计划或发展规划(适用于上市公司控股权转让);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