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符合哪些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六)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八)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九)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