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减少出资的股东有哪些责任?
《公司法》规定,减少资本时,股东虚假出资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法》第179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