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农户是什么形式?
在准市场合同中,公司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双方在生产、销售、服务、利益分配、风险分担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通过合同在企业和农户之间建立利益分配机制,规范公司和农户之间的交易关系。这种契约关系的形成,其实就是一个实力决定议价地位的博弈过程,博弈各方包括农户、公司、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其中,产业化龙头企业取代了种子、农药、收购、加工等众多企业,承担了与农户、消费者的所有交易任务。
在上述四方博弈中,各方的角色和行为动机如下:(1)公司作为经营者和受益者,在合同谈判和履行中具有支配地位,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时可以将责任转嫁给农户;(2)农民、生产者和受害者在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无形中承担了过度的市场风险。为了利润最大化,农民往往在生产中偷工减料,提供不合格的农产品。因此,农民不仅是不完全契约的“受害者”,也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始作俑者;(3)由于信息不对称,经常被欺骗的消费者无法发现不安全的食品。一旦出现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就会推卸到农民身上,消费者找不到农民追究责任,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他们只承认自己倒霉,于是继续纵容公司和农民向市场提供劣质产品;(4)政府——不合格的监管者和纵容者。由于监管成本高,无法对分散的农户和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为了自身利益,与公司达成“共谋”,纵容其违规行为。
准市场契约式“公司加农户”模式的上述操作缺陷导致了以下负面效应:(1)新的负面外部效应,契约双方在执行过程中相互推卸责任,不能完全履行职责。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放松了对农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使得原料质量下降;由于农民不再直接面对消费者,降低了以质量求市场的动力,从源头上影响了食品安全;(2)信息不对称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相互隐瞒真实情况,向市场发出错误信号。市场不能依靠供求机制来驱逐不安全的食品;(3)不完全契约导致风险和收益不对称,约束机制失效。许多因素强化了合同双方的违约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