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保证金新规出炉,八点全梳理。

上周五(17),证监会发布《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内容涉及保证金管理、账户管理、冻结设置、业务规范等多个方面。

期货保证金管理新规

证监会发文称,为适应期货市场法制建设和业务发展需要,加强期货保证金封闭运行管理,对《期货经纪公司封闭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简媜期货字[2004]45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

对于该办法的修订,证监会表示主要源于以下原因:

一是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适应。包括《办法》中的一些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业务现状和监管实践不一致,需要协调。

第二,它与加强存款银行的职责不相容。近年来,期货公司的保证金账户被主管部门不定期冻结,成为困扰公司业务正常运行的一大难题。

第三,与期货市场的开放格格不入。近年来,期货市场开放步伐逐步加快,但境外交易者等境外参与者并未明确将保证金封闭圈管理纳入规则,有待补充完善。

征求意见稿的八大要点

在此次公布的《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中,Wind的梳理要点如下:

1,关于押金。根据封闭运行原则,期货公司的客户保证金必须全额存入存管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开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2.期货公司的账户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门用于存放保证金。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多家存管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存管银行作为主办存管银行。此外,期货公司应当在主办存管银行开立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同时指出,在特殊情况下,期货公司可以向监控中心申请临时指定另一家存管银行作为托管存管银行。

3.投资者账户管理。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开立或者指定一个用于存取款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期货结算账户。客户变更期货结算账户的,应当向期货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此外,客户可以在期货公司注册多个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4.关于基金的运作。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的保证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网点开立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及其他期货结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 * *共同构成了一个封闭的保证金圈。押金只能在封闭的圈子里流转,封闭运作。

此外,期货公司从事与行权相关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股票期权开仓和股票现货经纪业务的,期货保证金、期权保证金、权利金、行权资金等客户资金的存款账户应当与客户相关现货资金的存款账户分开管理,不得相互划转资金。

同时强调,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5.保证金不足的说明。客户在期货交易中透支或者穿仓,导致保证金不足时,期货公司应当及时以自有资金补足保证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户的保证金。

同时,以自有资金补充保证金时,应当通过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划入主办存管银行开立并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6.关于账户规范。期货公司开立或者变更保证金账户或者专用自有资金账户,应当于当日向监控中心备案。在确认存管银行通过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正常提交账户信息前,期货公司不得使用该账户。

7.关于标准检定。监控中心根据存管银行、期货交易所等期货结算机构提交的封闭保证金圈资金数据,对以下事项进行日常审核:

(1)期货公司提交的客户权益。期货公司封闭保证金圈的资金余额应当大于等于当期所有客户的权益。

(2)期货公司在封闭保证金圈内的自有资金。期货公司封闭保证金圈内自有资金余额应当大于等于监管对自有资金的最低要求。

8.账户冻结限制。存管银行应在系统中对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记,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中对整体冻结设置进行限制。

同时,保证金账户被冻结、扣划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向监控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