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电气前董事长起诉证监会处罚不当吗?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欣泰电气案主审委员在庭审后表示,法院判决为证监会惩治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教唆财务造假提供了司法支持,可以极大震慑欺诈发行行为,有助于证监会严惩欺诈发行行为,净化资本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欣泰电气是a股市场第一家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上市公司。2065438+2006年7月,欣泰电气因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欣泰电气原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温德义也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被罚款892万元,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文德义不服该部分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案件事实与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相关,北京一中院决定中止审理温德义诉中国证监会案。2065438+2008年3月2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欣泰电气诉中国证监会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一中院驳回欣泰电气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生效后,北京一中院恢复审理温德义案。
北京一中院认为,欣泰电气确实存在以下行为:一是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同时,文德义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相关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违法行为单一,处罚机关不得对当事人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在单位违法的情况下,个人责任的判断首先要以个人行为为基础,再结合他的个人行为是否能被单位的集体意志所掩盖,来综合判断他行为的单一性。本案中,文德义作为实际控制人,是独立于公司集体意志的,应对数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禁止被告的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文德义作为实际控制人,指使欣泰电气实施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中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导致欣泰电气在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获得发行核准并上市。文德义策划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且均明显属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令第33号)第五条规定的应当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的相关情形。被告对原告作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的决定,不违反原《证券市场禁入条例》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裁量幅度没有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