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法人变更程序

法律分析:公司需要变更法人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公司登记机关在材料齐全后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企业法人依照条例第十七条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三)其他相关文件和证件。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实际资本与原注册资本相比增加或者减少20%以上时,应当持资本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本的申请时,应当重新审查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十条企业法人设立或者撤销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分支机构,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批准后,向分公司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工商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因分立、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合并而新设立的企业,应当申请工商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辖区)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由原登记主管机关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吊销注册号,出具迁址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地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变更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凭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和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变更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营单位变更工商登记主要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