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
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只有20多年,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各种基础制度都在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中。因此,除上述风险外,还需要结合我国保险业的法制建设、保险机构的业务流程管理和保险公司的特殊情况,分析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洗钱风险。
(一)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缺陷
目前,根据《反洗钱法》的要求,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制定框架性的反洗钱制度,指导分支机构有步骤地开展反洗钱工作。但由于保险法律法规以最大诚信原则和可保利益原则作为风险控制的标准,即保险公司主要从控制经营成本和风险的角度出发,以保险风险的标的为中心,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和理赔案件等不同风险,[2]反洗钱风险控制的重点是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交易监控,与保险公司对业务风险的控制明显不同,因此开展反洗钱内控存在制度缺陷。
(二)保险公司业务流程管理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保险展业、业务核保和理赔。由于我国制度的缺陷和市场发展的不完善,保险公司在一些业务流程上存在管理漏洞,给洗钱者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1.保险展示阶段。保险展业是保险公司的营销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保险展业的方式包括直接展业、保险代理人展业和保险经纪人展业。我国仍处于经济转型期,年轻的保险市场不可避免地存在因地方和个别地方信用缺失、市场规则缺失导致的展业恶性竞争等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新设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为了抢占市场,克服自身缺乏品牌和实力的缺陷,主动以“两高一低一扩”(即高手续费、高收益、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的方式吸引客户;面对这些分支机构的恶性行为,成立已久的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业务规模以遏制市场份额的快速下滑,为了不影响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形象,同时为了实现上级公司下达的保费收入目标,不得不非理性地参与市场的恶性竞争, 他们不得不采取“两高一低一扩”的手段,甚至有些业务人员为了拉拢客户,可以帮客户洗钱。 这种恶性竞争环境导致展业保险公司管理混乱,也极大地方便了洗钱者将其“黑钱”投入保险体系,完成洗钱流程的处置阶段。[3]
2.业务核保和理赔阶段。业务承保是指保险人经审查同意接受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的行为。理赔是保险业务流程的最后一个阶段。保险公司应当在核保、合同变更、理赔等环节对投保财产价值、投保财产风险状况、合同当事人利益等信息进行专业管控,进行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然而,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规则的缺失,一些保险中介机构为了获得佣金和手续费,甚至指使不符合要求的人提供虚假信息,这与反洗钱法规中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相差甚远。保险公司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容忍了投保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为洗钱者“榨干”进入洗钱流程的“黑钱”创造了机会。
(3)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和治理结构不完善
从组织架构上看,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实行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的管理模式,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业务活动通过授权进行。这种组织结构本应加强最高管理层的控制能力。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和体制机制不完善,公司内部现代管控手段不到位,尚未形成规范明确的责、权、利体系和机制,没有预警机制和现代手段约束基层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行为。[4]从治理结构来看,2006年6月5438+10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为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指明了方向。但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因素很多,包括资本、职业经理人和监管机构,以及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现状和与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相关的基础设施。[5]在这种情况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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