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部门规章,国家出台的一系列规范信息披露的文件,行政法律。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法律(法律终结);第二层次,行政法规(法规末尾);第三层次,部门规章(措施或规定的结尾)。1999 7月1《中国证券法》生效,2006年修订后生效1。《公司法》是1994实施的,2006年修改后生效。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全额缴纳。货币出资不得低于30%;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1/3以上的独立董事;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超过公司总资产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2/3以上股东通过;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1/2的无关联董事;上市条件公司总股本减少至3000万元。2004年基金法。1997刑法,2006年修订。2008年《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应当自每年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年度报告;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月报;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任职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应当在2个月内进行审计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2008年《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规定》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内,每年增持不超过2%;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已发行新股的30%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免除要约义务。(1)交易所交易手续费的20%;(2)证券公司营业收入的0.5%-5%;(3)冻结资金的购买利息;(四)依法向责任人追偿所得和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所得;(5)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8月。2006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采取3-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良行为,5-10年禁入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终身禁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