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次解释是什么?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现就人民法院处理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与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资本认缴纠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等案件适用的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1.法人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及决议撤销之争1。(无效诉讼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职工,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无效。2.(原告在撤销诉讼中的股东地位)提起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诉讼的原告,自会议决议形成之时起至起诉时止,继续为公司股东。原告起诉时,应当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不再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3.(无效与撤销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提起诉讼确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上述会议决议的,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 * *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的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与原告归为* * *一类。但是,申请参与撤销上述会议决议的公司其他股东,在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或者不再继续为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二。(决议及决议不存在情况见附表)原告主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为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公司未召开会议或召开会议但未投票或投票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从而形成决议文件;3.公司虽召开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纪要不一致,公司无法证明会议纪要内容有误;4.股东或董事签名的会议决议是伪造的或其他伪造的会议或会议决议。5.(不经通知行使股东权利)原告股东以未收到会议通知但不知道会议召开为由,起诉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而召开的股东会和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出席会议或者表决,且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有证据证明对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式符合法律规定且股东事先与公司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公司已尽通知原告股东的义务,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在其他方面无效或者符合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四。(事后以行为或意思表示同意决议)原告提起撤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诉讼,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明确表示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的内容;2.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明确独立行动,并接受相关会议决议的内容;3.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新的决议,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4.原告股东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5.(决议和担保的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案件,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决议相关内容的执行,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的担保。6.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原告驳回申请。7.(担保费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案件,公司要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8.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驳回诉讼或者诉讼请求,公司因诉讼无效或者被撤销遭受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还可以责令原告或者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赔偿。9.(判决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者被撤销时,该决议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根据该决议成立的对外法律关系自然失去法律效力。10.因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确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的诉讼一并审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