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和流程?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中允许使用“投资基金”字样。名称中的贸易术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作为行政区划,“北京”是允许在商号和行业术语之间使用的。
2、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出资形式,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654.38+0亿元人民币;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足额到位。”
3.单个投资人出资不低于654.38+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此限)。
4.至少有三名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和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5.具有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
扩展数据:
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1.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2.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写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股东或者合伙人、管理基金的基本信息。
3.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登记申请。
4.基金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咨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相关专业协会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5.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到全部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记手续。
网站公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如名称、成立时间、注册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基本信用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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